举例:一员工,2016/7/1入职,2016/10/1转正,劳动合同试用期约定三个月。但是员工2016/8/1离职,2016/8/15再次入职同一单位。试用期是否需要再次约定?那么约定几个月?是三个月还是两个月还是不能再约定??
是的,劳动法更倾向于劳动者,同时企业也需要保障双方的利益。我个人是这样子觉得,之前的试用期没有过,二次入职不再约定试用期了,享受目前岗位匹配的工资福利,但是基于业务情况,给予三个月考核期,考核期前后有薪资差异。妥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