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的离职员工二次入职同一公司,是否再次约定试用期?约定几个月?

举例:
一员工,2016/7/1入职,2016/10/1转正,劳动合同试用期约定三个月。
但是员工2016/8/1离职,2016/8/15再次入职同一单位。
试用期是否需要再次约定?那么约定几个月?是三个月还是两个月还是不能再约定??

不能绝对认定离职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试用期约定是合法或者不合法,除双方约定外,应根据劳动合同前后履行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
在单位本身没有大的变化,或者员工重新回单位的岗位亦不变的前提下,再次约定试用期则违反了立法的本意,这里的试用期则达不到试用期的目的,显得没有必要。可以理解为违法。因此虽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但单位应当考虑到双方均对劳动环境、岗位,劳动者技能等均认可,在这种情况下约定试用期则不符合法律规定。
但如果员工离职后重新回去,如果劳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如企业已改制,企业经营方向重大调整,员工所回单位的岗位亦需要调整,等等,则可以约定试用期。
另外,劳动法虽然作为社会法,立法倾向于劳动者,但在一定程度中还要尊重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约定。追问

是的,劳动法更倾向于劳动者,同时企业也需要保障双方的利益。
我个人是这样子觉得,之前的试用期没有过,二次入职不再约定试用期了,享受目前岗位匹配的工资福利,但是基于业务情况,给予三个月考核期,考核期前后有薪资差异。

妥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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