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什么情况下可对企业实行核定征收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0-04-10
《通知》对于没有设置账簿或账目混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进行清算也进行了明确,
即实行核定征收。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范围是: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账目混乱或者资料凭证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情况。
(4)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逾期不清算等行为。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没有正当理由的。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9-08
国税发2006年187号文
七、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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