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申请了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仲裁时效中断,我还有诉求,新的时效时间是多少?

我是2011年12月14~30日离职,2012年3月1日申请仲裁告了A和B两公司。不服仲裁,2012年12月18日诉讼至法院立案。2013年3月11日判决(盖章),3月19日收到判决书。双方都不上诉。拿到了B公司的赔偿金。

现在我还有权益,想向A公司申请,经济补偿金。已经过了申请再审的时间……还能申请劳动仲裁吗?现在是2014年2月22日。已经过了申请再审的时间是半年……
如果说,仲裁时效中断,是不是应该按,判决书生效之日 重新开始 计算一年?? 多少日到多少日??
请详细说明下,我要再次申请仲裁
还有,可以申请A公司,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吧?
B公司是被判决违法解除,拿到了赔偿金,还能不能 根据合同法四十条,没有提前30天通知,申请要求一个月代通知金?

说下自己的观点吧。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象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因此,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三种情形:
①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讨要被拖欠的工资或者经济补偿。
②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如劳动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或者工会反映用人单位违法要求加班,请求保护休息权利;也可以是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③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如劳动者向单位讨要被拖欠的工资,用人单位答应支付。
这里需要注意,认定时效是否中断,需要由请求确认仲裁时效中断的一方当事人提供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证据。

你提到说,还有权益,想向A公司申请经济补偿金。这个“权益”是在之前提出过的么?如果是提过而仲裁、法院没有支持的话,不能再提出来了。如果是全新的权益,那么,因为个人从来没有主张过,当然不能适用时效中断的规定,也就是说,申请A公司的话,已经超过了时效。

关于B公司的,违法解除,是双倍的赔偿金,代通知金是在合法解除的前提下才有的补偿,也就是说,双倍赔偿和代通知金是不可以同时主张的。追问

不同主张。有三方协议书写:公司原因和A公司解除,工资待遇岗位不变,A的工作年限合并到B公司,接着和B公司签约。当时是主张B承担全部工作年限,提出赔偿金。法院没有采纳协议书上合并工作年限,而是判决分开了A和B的工作年限,B公司违法解除双倍的赔偿金。双方没有上诉,A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没有判给我。我上网查问,才知道《劳动合同法细则实施条例》第十条,非本人原因解除合同,新旧公司合并计算工作年限!

追答

三方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当然是有效的,法院判决分开了两家公司的工作年限,是不正确的处理。
在这个情形下,个人不是重新去申请仲裁,而是去原审法院或者上级法院申诉,要求法院再审解决这个错误。

追问

是啊,应该申请再审的,可惜当时不懂那条法律。过了上诉,过了申请再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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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2-25
赔偿金是代通知金的二倍,是在代通知金基础上的赔偿 不能再申请代通知金了 再说仲裁时效也过了
第2个回答  2014-02-25
已过仲裁时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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