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1年12月14~30日离职,2012年3月1日申请仲裁告了A和B两公司。不服仲裁,2012年12月18日诉讼至法院立案。2013年3月11日判决(盖章),3月19日收到判决书。双方都不上诉。拿到了B公司的赔偿金。
现在我还有权益,想向A公司申请,经济补偿金。已经过了申请再审的时间……还能申请劳动仲裁吗?现在是2014年2月22日。已经过了申请再审的时间是半年……
如果说,仲裁时效中断,是不是应该按,判决书生效之日 重新开始 计算一年?? 多少日到多少日??
请详细说明下,我要再次申请仲裁
还有,可以申请A公司,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吧?
B公司是被判决违法解除,拿到了赔偿金,还能不能 根据合同法四十条,没有提前30天通知,申请要求一个月代通知金?
不同主张。有三方协议书写:公司原因和A公司解除,工资待遇岗位不变,A的工作年限合并到B公司,接着和B公司签约。当时是主张B承担全部工作年限,提出赔偿金。法院没有采纳协议书上合并工作年限,而是判决分开了A和B的工作年限,B公司违法解除双倍的赔偿金。双方没有上诉,A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没有判给我。我上网查问,才知道《劳动合同法细则实施条例》第十条,非本人原因解除合同,新旧公司合并计算工作年限!
追答三方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当然是有效的,法院判决分开了两家公司的工作年限,是不正确的处理。
在这个情形下,个人不是重新去申请仲裁,而是去原审法院或者上级法院申诉,要求法院再审解决这个错误。
是啊,应该申请再审的,可惜当时不懂那条法律。过了上诉,过了申请再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