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仲裁时效一年是什么意思?

我是09年6月上班,(12年3月初补签了劳动合同)12年8月31日以未买社保为由离职,村上劳动保障站于12年9月27日出具了调解书,未达成一致后于12年10月16日提请仲裁,不服仲裁后提请诉讼;由于公司伪造的辞职书当庭未提供(后来补交的),我提出要做笔迹鉴定后来也没有做,所以法院认定离职时间为辞职书上的12年6月30日离职,经济补偿金也没有判给我(说的是“辞职书”上是主动离职的,就没有补偿金)!法院判决的是:被告不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是入职时间,认定原告的入职时间为09年6月,给付原告2年的年休假工资(共计10天X2X日工资);支付原告4.5月的工资(11年10月16日-12年3月没有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仲裁时效居然从2年10月16日开始计算的??这样算仲裁时效对不对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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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时效居然从12年10月16日开始计算的??11年10月16日-12年10月16日这样算仲裁时效对不对哟??

仲裁时效一年是指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你的情况,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开始算,仲裁时效从12年8月31日开始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扩展资料:

劳动仲裁特别时效,申请劳动仲裁的一般时效为一年。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一年的时效期间还不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在有的行业,尤其是建筑业,拖欠工资问题比较突出,工人的劳动报酬很多到年底才结算;还有些劳动者为了维持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对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不敢主张权利。如果都适用一年的仲裁期间,不利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因此本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的情况,则没有维系劳动关系这样的顾虑,因此本条第四款作出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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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6
1、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否则,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请仲裁权利的一种时效制度。
2、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请看以下法律规定)。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12年8月31日,你以未买社保为由离职,这个日子,应当是你的仲裁时效起算日期。
3、2011年10月16日-12年10月16日这样算仲裁时效不对的。你于是2012年8月31日以未买社保为由离职而劳动关系终止的。因此,12年8月31日,你以未买社保为由离职,这个日子,应当是你的仲裁时效起算日期。
请看下面的法律规定。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追问

关键是法院判决是以劳动争议时效一年为起止时间,法院原话为:因原告是12年10月16日才提出仲裁申请,期间7个月15天的仲裁时效已过(12年3月1日至12年10月16日),因此,被告应支付原告相当于4个月15天的双倍工资(11年10月16日至12年3月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4.5x月平均工资)。也就是说法院计算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时间是以12年10月16日起,向后推1年,这样计算到底对不对?

追答

你是12年10月16日才提出仲裁申请的,12年3月1日至12年10月16日的仲裁时效怎么会过了?11年10月16日至12年3月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4.5x月平均工资时效也没有过。应该是11年10月17日至12年10月1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时效都没有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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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3-09-05
你这个案子跟时效问题没有关系。
时效是用来看你什么时候就无权提起仲裁或者诉讼了。你在这个案子里,既仲裁了,又诉讼了,换言之,时效没有对你的案子造成任何影响,没有给你造成因时效引起的损失,你还管时效干吗呢。同意一楼的计算仲裁时效的方式。

法院是按证据判案,我个人认为,法院判的比较公允,至少从表面证据上看,没有什么纰漏,赔偿合法。至于你说的他们伪造文件,那你又不申请鉴定,怪不了法院。记住一点,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一切按证据说话。追问

关键是法院判决是以劳动争议时效一年为起止时间,法院原话为:因原告是12年10月16日才提出仲裁申请,期间7个月15天的仲裁时效已过(12年3月1日至12年10月16日),因此,被告应支付原告相当于4个月15天的双倍工资(11年10月16日至12年3月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4.5x月平均工资)。也就是说法院计算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时间是以12年10月16日起,向后推1年,这样计算到底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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