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辞职报告一个月后,公司还没有招到人,不愿让我走!

我已经交了一个月的辞职信了,但是公司一直没有招到人,而我自己又有事,想到了一个月就走,公司领导说按照劳动法,是在1-3个月内做好交接工作,是这样的吗?难道我还要等3个月?

楼主与用人单位既然是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就应当受2008年1月1日实施的
《劳动合同法》的保护。楼主还在试用期内,不必多虑,公司任何人无权留置你。你可以不理会这些,可以根据本法第37条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就合法地解除劳动合同(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里需要有人证明你是一个月前交的辞职报告)。其法条内容如下: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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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3-30
只有一个月的,不用一至三个月,当然情理上最好是与领导协商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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