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院长提起再审的法律规定

如题所述

法院院长提起再审的规定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审判委员会接到院长提交的案件后,应进行讨论,并依法作出是否再审的决定。一旦作出决定再审,即停止原裁判的执行。在这种情形中,只有人民法院院长才能对错误的裁决提请再审,并且还必须向审判委员会提交,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院长提交和审判委员会决定,二者相辅相成,只有二者结合起来,才能对案件进行再审。无论提审还是再审,都应作出裁定,并通知审理案件的原审人民法院和案件的当事人。
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时候包括两种情形,第一就是由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起再审,还有一种是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人民检察院抗诉也可以提出再审,但是提出再审需要再审申请和必要的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五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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