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长应当提起再审

(2010)历民初字第1866号判决书的法官没有理解“遗赠扶养协议”是公民生前与抚养人之间订立的有关抚养,遗赠的协议,抚养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 ,他们之间本来没有法定权利义务,通过遗赠抚养协议,乙方要求有被抚养的权利,在他去世后,另一方有继承被抚养人的财产的权利。本案中是法定继承人之间的协议。明显法官错误。
李沧法院不知道是没是《遗赠抚养协议》

第1个回答  2010-12-13
1、如你所述,可能这份协议名为“遗赠扶养协议”,实则是一般普通的遗嘱。继承的原则一般是谁抚养较大,谁尽的义务最大,谁可以多分财产;
2、如果该案确有错误,你可以要求本级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也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要求当地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第2个回答  2010-12-13
同意 QINGBDY的意见。
在判断协议的效力时,法官主要考察的因素,第一,是否是被抚养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第二,是否违背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在本案中,被抚养人生前对自己合法财产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又未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应为有效。不会因为协议名称而有所不同。
如果仅以此为由申请再审,几无可能。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0-12-26
案件与案件区别很大,就你这几点条件,没法回答。
院长提起再审的条件是原审确有错误,就以你所说的条件,谁都没法回答,到底是不是“确有错误”把判决书发上来,一块看看。
兼听则明,偏听则暗。
老话了,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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