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为2018年内蒙古军转干部转业安置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安置军队团职以下计划分配转业干部主要采取考核量化赋分办法。
(一)量化考核的组织与实施
(1)考核内容。服役年限、职务等级、军衔为主,边远艰苦地区、奖惩和特殊岗位工作情况为辅。
(2)赋分办法。以军队转业干部档案材料记载为依据,自治区军转办组织内蒙古军区转业办、空军驻内蒙移交组、武警和公安现役转业办共同按照《军队团职以下转业干部服役期间德才表现和贡献考核项目及赋分标准(试行)》进行赋分。档案交接时一并将考核量化赋分结果移交地方军转安置部门审核。
(3)综合排序。综合排序工作由自治区各级军转安置部门和部队转业干部工作移交部门共同负责,按总积分、分职级分类排序。行政干部按正团职(正处级)、副团职(副处级)、正营职(正科级)、副营职(副科级)、连排职(一级科员以下)分类排序;专业技术干部按照专业技术等级由高到低分类排序。总积分相同的行政干部,依次按现职级时间、入伍时间、提干时间、年龄大小排序;总积分相同的专业技术干部,依次按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及时间、专业技术等级时间、入伍时间、提干时间、年龄大小排序。总积分名次排定后,自治区各级军转安置部门将各职级转业干部的排序情况,通知部队转业干部移交部门(由部队通知转业干部),并在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进行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
(二)安置报到
(1)确定安置数量。内蒙古自治区中直、区直单位根据年度军转安置任务,分职级确定接收数量。接收正团职(正处级)、副团职(副处级)人员数量,为在呼和浩特地区安置的各职级安置计划数的60%;营职(科级)以下和专业技术干部分别为各职级计划数的50%。
(2)确定安置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军转安置部门按照自治区各接收单位行政和事业单位岗位编制情况,以四部门(自治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名义联合下达自治区中直、区直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各职(级)的安置计划。计划一经下达,不得更改。
安置计划公布后,由转业干部本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考核量化总积分排序情况,以书面形式选择接收单位,明确行政或事业岗位性质;每人只能选择一次、一个单位,不能多选或重复选择。不按规定时间选定单位的,视为放弃在自治区中直、区直单位安置。自治区中直、区直单位接收数量不足安置计划的,按照总积分排序情况依次递补。
(3)办理接转手续。转业干部选择单位后,自治区军转部门通知接收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提取转业干部档案(逾期不提档,视为接收),接收单位提档后,军转办及时向部队发出离队报到通知,部队督促转业干部按时间节点办理离队报到手续。对拒绝选岗和选岗后不报到的,按规定程序予以退档,下一年度在总积分的基础上扣20分。
(4)定岗落编。转业干部离队报到后,由接收单位按照四部门(自治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达的安置计划中明确的行政或事业岗位编制及时定岗,编办根据军转办提供的安置名单办理落编手续。接收单位未经本人书面申请,不得改变转业干部本人选择的编制性质(行政或事业),也不得分配到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
为鼓励转业干部到国有企业工作,凡本人自愿申请且国有企业同意接收的,不受量化排序和比例限制。
(三)其它盟(市)的安置办法和流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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