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干部职务安排有哪些规定

军转干部职务安排有哪些规定

1、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方式有哪些?
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2、哪些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
军龄满20年的师、团、营级职务(含相应职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审核批准,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3、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对转业干部安置地点作了系统而明确的规定,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①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②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4)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①自主择业的;但安置地为艰苦边远地区和高山海岛地区县(市)的,其上述亲属(不含随军、离退休安置或工作调动)须取得该地区常住户口满5年,且有独立合法产权的住房。
②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③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④因战因公致残的。
(5)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6)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入伍地或者部队驻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7)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4、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问题有何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
随调配偶为公务员、且符合公务员转任规定的,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主要在事业单位和企业妥善安置。对安排到实行劳动合同制、聘用制企业事业单位的随调配偶,应当给予3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5、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有哪些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规定: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于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
3 年适应期。
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企业接收安置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有何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规定: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
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7、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1)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但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
(3)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4)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5)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
8、在计划安置中对接收单位和部门有哪些要求?
按照《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要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是指令性计划,必须无条件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认真落实国家和上级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不得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或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采取通报批评、行政问责等措施予以纠正,或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考试录用、聘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
9、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如何确定?
按照《关于2006年度及以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国发〔2008〕8号)规定,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基本工资,比照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工资或绩效工资,比照原军队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分类确定;津贴、补贴、资金等工资待遇,按同等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规定执行。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资金等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10、担任专业技术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职务安排有何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规定,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
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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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9-19
以下内容为2018年内蒙古军转干部转业安置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安置军队团职以下计划分配转业干部主要采取考核量化赋分办法。
(一)量化考核的组织与实施
(1)考核内容。服役年限、职务等级、军衔为主,边远艰苦地区、奖惩和特殊岗位工作情况为辅。
(2)赋分办法。以军队转业干部档案材料记载为依据,自治区军转办组织内蒙古军区转业办、空军驻内蒙移交组、武警和公安现役转业办共同按照《军队团职以下转业干部服役期间德才表现和贡献考核项目及赋分标准(试行)》进行赋分。档案交接时一并将考核量化赋分结果移交地方军转安置部门审核。
(3)综合排序。综合排序工作由自治区各级军转安置部门和部队转业干部工作移交部门共同负责,按总积分、分职级分类排序。行政干部按正团职(正处级)、副团职(副处级)、正营职(正科级)、副营职(副科级)、连排职(一级科员以下)分类排序;专业技术干部按照专业技术等级由高到低分类排序。总积分相同的行政干部,依次按现职级时间、入伍时间、提干时间、年龄大小排序;总积分相同的专业技术干部,依次按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及时间、专业技术等级时间、入伍时间、提干时间、年龄大小排序。总积分名次排定后,自治区各级军转安置部门将各职级转业干部的排序情况,通知部队转业干部移交部门(由部队通知转业干部),并在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进行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
(二)安置报到
(1)确定安置数量。内蒙古自治区中直、区直单位根据年度军转安置任务,分职级确定接收数量。接收正团职(正处级)、副团职(副处级)人员数量,为在呼和浩特地区安置的各职级安置计划数的60%;营职(科级)以下和专业技术干部分别为各职级计划数的50%。
(2)确定安置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军转安置部门按照自治区各接收单位行政和事业单位岗位编制情况,以四部门(自治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名义联合下达自治区中直、区直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各职(级)的安置计划。计划一经下达,不得更改。
安置计划公布后,由转业干部本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考核量化总积分排序情况,以书面形式选择接收单位,明确行政或事业岗位性质;每人只能选择一次、一个单位,不能多选或重复选择。不按规定时间选定单位的,视为放弃在自治区中直、区直单位安置。自治区中直、区直单位接收数量不足安置计划的,按照总积分排序情况依次递补。
(3)办理接转手续。转业干部选择单位后,自治区军转部门通知接收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提取转业干部档案(逾期不提档,视为接收),接收单位提档后,军转办及时向部队发出离队报到通知,部队督促转业干部按时间节点办理离队报到手续。对拒绝选岗和选岗后不报到的,按规定程序予以退档,下一年度在总积分的基础上扣20分。
(4)定岗落编。转业干部离队报到后,由接收单位按照四部门(自治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达的安置计划中明确的行政或事业岗位编制及时定岗,编办根据军转办提供的安置名单办理落编手续。接收单位未经本人书面申请,不得改变转业干部本人选择的编制性质(行政或事业),也不得分配到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
为鼓励转业干部到国有企业工作,凡本人自愿申请且国有企业同意接收的,不受量化排序和比例限制。
(三)其它盟(市)的安置办法和流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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