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近年来集体谈判案例有哪些?

急需外贸企业集体谈判的案例,成功的失败的都OK

  据商务部统计,从年初到3月初短短两个月时间内,我国遭受反倾销案例有7起之多,其中大部分采取的也都是企业联合组团方式来集体应诉

  专家:这是好现象

  “总体来说,这是一种比较好的现象。在反倾销过程中,由以前的政府行为开始走向企业行为,开始以企业为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院的杨老师这样评介当前出现的企业集体应诉行为,“其实,反倾销本来就应该是一种企业或者企业行业行为,现在国内的企业正在朝着这个方面发展,这是好现象。表明我们的企业在反倾销中慢慢变得理性起来了。”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贸易与投资研究室副主任赵瑾教授对此也表示赞成,她还详细地分析了中国企业发生这种变化的原因。

  她认为,发生这种变化的原因可以归纳为四点:一是观念发生变化,企业提高了应诉意识。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反倾销不是政府行为,而是企业行为,即出口产品在国外一旦遭遇反倾销,企业必须自主进行。二是降低应诉成本,增强应诉的强度和力度。以往影响我国企业应诉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应诉成本高,单个企业难以支付,特别是在应诉结果难以预测的情况下,很多企业不愿意支付这笔费用。现在许多企业联合应对不仅可以降低应诉成本,而且可以增强应诉的强度和力度。三是在应诉的过程
  中,基本上是谁应诉谁受益。即在应对国外对华产品反倾销过程中,如果胜诉,同一产品进入同一市场,不同企业进入的成本不同。应诉的企业可能以较低的反倾销税率进入,而没有参加应诉的企业可能以较高的反倾销税进入,甚至由于较高的反倾销税而彻底丧失国外市场。以往我国彩电在欧盟遭遇的反倾销后没有及时应诉就曾经使我国彩电丧失欧盟市场长达十年之久。四是入世后,随着政府职能的变化,外贸中介组织,即商会和协会的力量开始加强,产业保护意识提高。

  同时,赵瑾还简要分析了中国近年来屡遭反倾销的原因。她说,“一是国际上滥用反倾销已经成为各国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重要手段。二是入世后,各国对华滥用‘非市场经济条款’,对华反倾销的频率明显加快。‘非市场经济条款’是中国加入W TO议定书中专门确定我国出口产品是否具有倾销或补贴行为的条款,全称是‘第15条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其主要特点是,如果一国认定从中国进口的产品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允许在确定倾销或补贴的价格可比性时,采用第三国的替代国价格,并将这一条款适用的年限限定为15年。长期以来,国外对我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一直采用‘替代国’方法计算倾销幅度,即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反倾销调查部门拒绝使用中国涉案产品在国内的售价来确定正常价值,而改用一个所谓市场经济国家相似
  产品的国内售价来确定正常价值。这种做法往往导致我国本来没有倾销的产品被裁定存在倾销,或本来只有轻微倾销的产品被裁定较高的倾销幅度。入世后,各国对华滥用‘非市场经济条款’,对华反倾销的频率明显加快。在两年多的时间里,以年均40多件的速度对华反倾销,大大高于入世前20世纪80年代年均6件和20世纪90年代年均30多件的速度。三是国外对华反倾销的扩散效应,使我国企业应诉的难度加大。目前国外对华反倾销不仅表现出国际反倾销的一般特点,而且在数量、国家和产品上表现出特殊的扩散效应。即在数量上,对华反倾销的数量急剧增加,频率加快,数量分布逐渐由发达国家扩展到发展中国家;在国家分布上,不仅表现在不同产品的国家扩散,而且表现在同一产品在不同国家的扩散。在产品上,一方面表现在同一产品由制成品向零部件的扩散,另一方面表现在由低附加价值产品向高附加价值产品的扩散。对华反倾销扩散效应的集群性、盲目性、集中性、示范性特点,已经对我国相关产业发展和出口造成不利影响,并成为我国市场多元化战略实施的严重障碍,使我国企业应诉的难度加大。

  政府:应该发挥关键作用

  同时,在谈到政府方面时,赵瑾教授这样建议:应对反倾销的数量扩散效应,政府必须发挥关键作用,制止国外滥用“非市场经济条款”对华反倾销的行为。

  她介绍,从严格意义上讲,无论是倾销还是反倾销都是企业的行为,而不是政府行为,所以企业在遭遇国外反倾销中应该发挥主导作用。

  “但是,由于国外对华反倾销的扩散效应已经不同于一般的反倾销,不是企业对企业的个别的倾销案例,其集群性、盲目性和集中性已经演变成一种新的对华贸易保护主义,所以我国在应对国外对华反倾销时不能只采用一般的企业积极应诉的作法,而应该将其看作是政府的职责,特别是在大多数反倾销起
  源于国外对我国‘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认定,从而导致反倾销数量急剧扩散的前提下,政府应该在制止反倾销数量扩散中发挥关键的作用。”赵瑾教授说,即为了制止国外滥用“非市场经济条款”对华反倾销的行为,我国政府应展开全方位的外交谈判,不仅在与反倾销大国进行的双边贸易谈判中,积极争取对我国市场经济国家和转型国家的认定,促使其在反倾销价格认定上采取国内市场价格而不是替代国价格,而且要在W TO多边贸易谈判上提出本国的主张,联合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在坎昆会议上推动对现行反倾销制度的改革,反对滥用反倾销的行为。

  企业:还有待改进

  “现在国内企业在应对反倾销方面的联合,还仅仅停留在简单的合作上,还有待改进。”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杨老师这样表达她的担忧,她介绍,国内企业的联合都是为了各自的利益,没有形成合力,“在反倾销中很容易被各个击破!�

  此外,也有专家表示说,行业协会和利益集团的力量不可忽视。据了解,在美国和西方一些国家,行业协会的力量非常之大,往往能够起到政府所起不到的作用。但遗憾的是,在中国,当面临倾销指控或制裁时,却常常听不到代表企业的行业协会组织强有力的声音,由于涉案企业各自为战、缺乏组织,导致反诉不力。

  还有经济学家建议,加强地缘经济合作,联手受害国进行反击。他们建议说,亚洲国家在应对类似“围虾救牛�的问题时,有必要“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比如,亚洲国家可以考虑在另一些与美国有重大利害关系的领域给予反击,如同欧盟在钢铁争端中所做的那样,在多次要求美国撤销钢铁保障措施无效之后,威胁对美国几个州的众多产品征收报复性关税,而这几个州对美国总统布什连任竞选极为关键。这样也就挟制了布什政府,在政治层面中对经济活动施加压力,从而破除了坚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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