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到法院还能退回检察院吗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不可以。涉及到检察院的都是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退回补充侦查仅限于检察院向公安机关,法院既然已经开庭审理,就必须做出判决,如果证据不足,只能宣布无罪。

但是如果发现下列情况影响审理进行的,法院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延期以一个月为限。

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证据抗诉的,应当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补充侦查。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一百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三)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四)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五)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七)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

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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