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下列关于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的表述哪一是正确的?A.无效 B.有效C. 效力待定 D.得变更或撤销答案 :c这道题,为什么不适用第三人善意取得·· 丙并不知道电脑不是乙本人的~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的规定。无权处分动产的,如相对人(即丙)为善意,即不知道乙无处分权,同时以合理对价成交,并且将该动产(本案是电脑)交付给买受人,那么丙即可以依该法条获得电脑的所有权。

    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为待定。
      该合同本身的效力需要求过甲的追认,如追认,则有效;如拒绝追认,合同则为无效。

     ç”µè„‘的归属
      如乙向丙转让电脑时,丙并不知道该乙对电脑无处分权,即便买卖合同无效,依然可以取得电脑所有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取得,即原始取得。  

    对甲的救济途径,甲可以向乙主张,要求乙返还出售电脑的价款,依据是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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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8-14
个人认为,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第2个回答  2017-11-03
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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