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选题:1. 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的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A. 无效 B. 有效 C. 效力待定 D. 可变更或撤销2.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成立的地点是( )。A. 发件人的主营业地B. 发件人的住所地C. 收件人的主营业地D. 收件人住所地3. 对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订立的合同,拥有撤销权利的是( )。A. 行为人 B. 代理人 C. 被代理人 D. 善意相对人二、多选题:1. 下列哪些合同既是有偿合同又是要式合同? A. 房屋买卖合同B. 技术合同C. 保证合同D. 借用合同2. 在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的情况下,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则债权人( )。A. 可以拒绝B. 不能拒绝C. 承担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增加的费用D. 不承担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增加的费用
为效力待定。
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为待定。本合同在未经过甲追认,即向对方表示承认合同的效力之前,效力尚处于不确定状态,所以属于效力待定。C正确。效力待定的合同既不是有效也不是无效,是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甲以乙的名义转让电脑,对外构成一个代理行为,但是没有乙的授权,因此是无权代理。《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扩展资料
电脑的归属
如乙向丙转让电脑时,丙并不知道该乙对电脑无处分权,即便买卖合同无效,依然可以根据法律的善意取得规定而取得电脑所有权。
法律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对无权处分情形下的受让人加以保护,实源于对交易中的第三人信赖利益的保护以及由此展开的价值衡量。保证一个本着诚信而行为的交易主体能在一个社会公认的正常交易环境下依法实现其交易目的,乃是市场经济对法律提出的最基本要求。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的规定。无权处分动产的,如相对人(即丙)为善意,即不知道乙无处分权,同时以合理对价成交,并且将该动产(本案是电脑)交付给买受人,那么丙即可以依该法条获得电脑的所有权。
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为待定。
该合同本身的效力需要求过甲的追认,如追认,则有效;如拒绝追认,合同则为无效。
电脑的归属
如乙向丙转让电脑时,丙并不知道该乙对电脑无处分权,即便买卖合同无效,依然可以取得电脑所有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取得,即原始取得。
对甲的救济途径,甲可以向乙主张,要求乙返还出售电脑的价款,依据是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