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规律的客观性

如题所述

(1)规律客观性含义
就是指规律的存在和发生作用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它有两层意思:
一是指规律的存在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由于规律是事物运动过程中本身固有的内在联系,它不是人们从外部强加给事物的,不是人们的意识所赋予的。不管人们是否认识它,喜欢它,它都客观地存在着。
二是指规律是否发挥作用,也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规律起不起作用,关键在于规律发生作用的条件是否存在着。当规律发生作用的条件存在时,规律就必然起作用。当规律发生作用的条件不存在时,规律就不起作用。如: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条件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只要具备这个条件,价值规律就必然存在并发生作用,它不会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2)规律具有客观性,还指它既不能被创造,也不能被消灭
规律是事物运动过程本身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人们不能根据自己的意志创造一个客观上不存在的规律,也不能改造或消灭仍然在起作用的规律,规律只能随着客观事物本身的性质、内容和所依赖的客观条件的变化而变化,而不能由人的主观意志任意改变。
(3)规律的客观性突出地表现在它是不可违抗的
规律是必然联系,说明它是铁的法则,具有强制性。人们想问题,办事情不能同规律背道而驰,否则,就一定会受到规律的惩罚。规律的不可违抗性有力地证明了规律是客观的。
(4)思维规律是客观的,并不是说思维规律可以脱离开人类的思维活动而存在
思维规律的客观性表现在,不管人们是否意识到思维规律的要求,是否遵循思维规律进行认识活动,思维规律都在起作用,人们自觉遵循思维规律进行认识活动,思维规律就能促使人们获得正确认识,反之,在认识活动中就必然遭到失败。
(5)规律客观性根源于物质的客观实在性
世界是物质的,物质是运动的,运动是有规律的。物质的唯一特性是客观实在性,而作为物质运动的规律也必然具有客观性,从根本上讲就是因为构成规律的各种因素是客观的,规律发生作用的物质条件是客观的。所以说,肯定物质运动规律的客观性,与肯定世界的客观实在性是完全一致的。
(6)规律的客观性要求我们在想问题、办事情时,只能以对自然和社会规律的认识为前提和基础,充分利用规律,做到按照客观规律办事
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改造客观世界的预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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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7-23
“实事”作为实践,既然本身就是客观存在,就有一个去认识和把握它的问题,亦即所谓“实事求是”的问题。但严格说来,这里的“是”不是指的规律本身,而是指的对它的认识,亦即真理。规律作为我们认识的对象,本身是一种存在论性质的东西。规律不是“是”,而是“事”。而且,这里作为认识对象的规律,并非存在于人的实践“实事”之外的。我们所预设的认识对象,与传统意义上的认识对象已有根本的不同:原来的认识对象“规律”实际上是被预设为纯粹的所谓“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东西,认识就是对这种“客观规律”的把握;而马克思哲学所预设的认识对象则是人的存在本身、实践活动本身的规律,亦即“实事”的内在联系。此事乃是人自己的事,因而其中之规律本质上是实践活动本身的规律。“求是”不是寻求那种纯粹自在的所谓“客观规律”(近代哲学史和科学史均已表明,这是不可能的),而是对人的实践活动内在联系本身的反思。

根据马克思的实践主义存在论,客观存在是实践的内在要素,相应地,客观规律是实践的内在联系。这是因为人的任何认识活动所面对的任何“客观对象”实际上都已经处在实践的“域内”,因而都总是已有人的“主体能动性”参与其中了。这不仅是一个认识受认识主体的意识主观性影响的问题,而且是认识的对象包括“规律”本身就是人的活动的问题。我们确实可以在认识过程中尽量去排除不同认识主体的意识主观性的干扰,努力争取“主观符合客观”,把握客观规律;但我们却无法将人的存在、为满足其需要的活动从客体对象中排除,因为任何客体对象都只能是在人的自为存在背景上面呈现出来的。因此,当我们谈到任何一个客观对象时,它的所谓“客观性”,只是相对于我们“当下的”意识而言,即它是独立于“这一次”的意识、先于“这一次”的认识而存在的;但它仍然是在实践域内。而意识同样是实践的内在要素,因而客观对象仍在此前的意识域内,即最终不可能独立于意识、外在于意识。于是无论如何,在一定意义上,我们所寻求的客观规律就已经具有了某种“实践的规律”甚至“意识本身的规律”的意义了。

然而,我们强调人的认识对象与人的存在的不可分离性,这并不会影响客体对象及其规律的客观实在性。恰恰相反,我们是把“客观实在性”从旧哲学所想象的纯粹自在的领域归还于人的现实实践之中。人的存在、人的实践活动本身就是最根本的而且唯一的“实在”。既为“实在”,就有一个需要、也能够对之加以认识和把握的问题,也就有一个认识是否符合对象、正确地呈现对象的问题。因而作为“求是”对象的规律,也同样表现为本质特性、客观联系等等,也同样具有普遍性与必然性。但这里的“本质”,是人的存在、人的实践活动的内在特性;这里的必然性、规律性,是人的活动内部以及不同活动之间的内在必然关联。中国哲学中有所谓“理在事中”,强调的就是规律乃是人之“实事”中的“理”。马克思哲学的规律论的实质其实也在于此:他对社会本质、历史规律的揭示,实际上就是对人自身活动的本质与规律的揭示。
第2个回答  2013-07-23
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既承认社会规律的客观性,又承认人类活动的自觉性。在人类改造客观世界的活动中,社会规律的客观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面对客观的规律,人们又不是束手无策的,人们可以通过其自觉能动性去认识、利用规律,以达到满足人生存、发展的需要和目的。

首先,人的活动具有自觉能动性。这是因为活动的主体是人。作为有意识的人,他在进行实践活动时总会有一定的计划、目的,这就使得人类活动在一开始便具有了主观能动性。马克思曾形象地描述过人类活动的这个特点:“蜘蛛的活动与织工的活动相似,蜜蜂筑蜂房的本领使人间许多建筑感到惭愧,但是最蹩脚的建筑师从一开始就比最灵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是他在用蜂蜡建筑蜂房以前已经在自己的头脑中把它建成了。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过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表象中存在,即已经观念地存在着。”①其次人类是社会的主体。社会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是人们的活动及其结果所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社会的发展是由人的活动实现的,于是它自身就蕴涵了人类的自觉能动性。最后,社会规律是社会存在,社会规律应该具有一定的自觉规律既然是由每个人的意志和活动构成的,那么,当这一‘意志’和‘活动’发生了质的或量的变化时,以此为条件的社会合力及其规律就要相应地发生质的或量的变化。”②我认为这种推论有一个致命的缺陷,即认为社会是简单的人类活动在量上堆积而成的产物。事实上,社会是由人们的活动及其结构所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社会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其功能必然大于“个人的意志与活动”的合力,其性质也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而以一种简单的直线性的思维方式去理解社会规律客观性与人的活动自觉性统一于自觉能动性,无疑是不正确的。因而上述推论实质上不成立。那么这就出现了社会规律的客观性与人的活动的自觉性究竟统一在哪里的问题。我认为,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从“有机整体”四字入手,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去看待它。
第3个回答  2013-07-23
唯物
不引用很专业的术语,简单的理解,就是
唯物就是, 物质第一性,不以人的意志转移
辩证则是, 以联系发展的眼光看问题,与形而上相对。
那这么理解的话,客观性 应该是唯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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