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9月16日提出离职,想10月15日离职,但是公司让我提前走,离职申请表上明确些了截止工作日10月15日,公司为了不想支付我十一七天假期的工资想让我9月底提前离职,请问各位这合理吗?我如何挽回我的损失?
可是我最后工作日是写的10月15日啊,他不尊重我的选择吗?劳动法只关注用人单位了吗?不为劳动者考虑吗?
劳动合同法就是保护劳动者的,才给员工提前三十天提出来不需要任何理由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而对于用人单位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解除合同是违法的,需要给员工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