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金额与实际工资金额不符如何处理

公司现要求我续签劳动合同,但合同中"劳动报酬"里的金额上写的是:在劳动者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约定劳动者最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人民币960元/月,但我实际工资比该金额要多,请问这样的合同我能签吗?如果签的话到合同期满后按照国家规定"劳动时间超过一年补一个月工资"的规定,我担心公司会按960元补贴,请各大状多多指教

1、补偿起算时间为自用工之日起第二个月开始支付双倍工资,如果你是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开始在单位工作,则单位应自2月份开始支付给你双倍工资。

2、一般情况下,实发工资应当与约定工资在数额上是相同的,如果实发工资少于约定工资则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未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责任。

3、法律仅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对工资的构成没有具体规定。从理论上分析,工资又叫劳动报酬,是与劳动者实际提供的劳动密切相关的,只要因劳动而获取的报酬都应算作“工资”,比如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而与劳动不直接相关的福利补贴性质的金钱给付不算在工资范畴内。由于工作完成量的差异,每个月的工资可能在总金额上有所差异,那么每个月的二倍工资应按当月的实际工资金额再乘以2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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