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里的情况是有一处村里的老房子,已拆迁。回迁安置后,自己补钱置换了两套楼房,一套多层一套高层,多层2012年已交房,比合同约定面积小了半个平方,高层刚刚交房,通知我们比实际面积大了10个平方左右,现在拆迁办让我们补钱,按照两套房面积的百分之三交钱,请问高院司法解释中提到的百分之三是按一套还是按照一个合同呢?如果按照套我就补不了多少钱,如果按照按照两套要多好几万。因为我的情况比较特殊,两套房子在一个合同上,有没有法律规定明确是一套还是一个合同?悬赏10分,先谢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