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用地占地的区别

协议 甲方:某矿业有限工司 乙方:*** 甲方开探铝矿需临时占(注意是占,括号内协议上没)用土地,经甲乙双方协议决定,特立以下条款: 一、甲方占地面积零点陆亩,全年折合款为壹仟弍佰元,甲方先期使用叁年,一次性付叁年培青费(占用农业土地)叁仟陆佰元.土地座落:南止:**北止:**东止:**西止:** 二、先付款后用地,款按收据为准. 三、若甲方停止不在占用土地时,必须将土地恢复能种为原则,否则按年照常付款. 四、甲方在用地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甲方施工或将土地再次转让给第三方.否则,赔偿甲方一切经济损失. 五、本次付款为2010年8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 六、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应共同遵守执行,若哪方违约,违约方向守约方付30万元违约金外,损失另赔,此协议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 **公司 已方签字:*** 2010年8月1日 特此询问一些有识之士,看是否有何露洞,有何不妥,特此谢谢了!!!

第1个回答  2013-05-24
从合同约定的“甲方停止不在占用土地时,必须将土地恢复能种为原则”的内容看,甲方占用的应当是农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这份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超过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超过的期限无效,并且,要报县土管局批准才有效。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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