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净值销售已使用过的的固定资产如何开票及入账、报税?

09年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均按净值外售,有部分已提完折旧,是只能按4%税率开具普通发票,然后按2%申报吗?账务处理呢?防洪保安费按开票金额收取,是否要过收入科目呢?

一、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已使用过的符合原免税条件的固定资产,从2009年1月1日起不能继续免征增值税。如果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前购买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如果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后购买的固定资产,无论是否已抵扣进项税额,均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具体实务操作步骤:
1、 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前购买的固定资产,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领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按4%的征收率进行开具普通发票(假设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含税金额为100000元)。
2、进行纳税申报
(1)由于抄报税时,把数据进行了采集,不含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会自动显示出来。
申报表主表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自动显示不含税销售额为96153.85元(100000/1.04=96153.85元);
申报表主表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自动显示应纳税额为3846.15元(100000/1.04*0.04=3846.15元);
(2)减半征收额需要纳税人自已填写。
纳税人需要在申报表主表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上填列减半征收额为1923.08元(3846.15*50%=1923.08元);
因此,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实际应缴纳税额为1923.07元(3846.15-1923.08=1923.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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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5-17
一、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已使用过的符合原免税条件的固定资产,从2009年1月1日起不能继续免征增值税。如果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前购买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如果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后购买的固定资产,无论是否已抵扣进项税额,均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具体实务操作步骤:
1、 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前购买的固定资产,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领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按4%的征收率进行开具普通发票(假设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含税金额为100000元)。
2、进行纳税申报
(1)由于抄报税时,把数据进行了采集,不含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会自动显示出来。
申报表主表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自动显示不含税销售额为96153.85元(100000/1.04=96153.85元);
申报表主表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自动显示应纳税额为3846.15元(100000/1.04*0.04=3846.15元);
(2)减半征收额需要纳税人自已填写。
纳税人需要在申报表主表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上填列减半征收额为1923.08元(3846.15*50%=1923.08元);
因此,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实际应缴纳税额为1923.07元(3846.15-1923.08=1923.07元)。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5-17
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既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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