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实行倒班制,上16个小时,休32个小时,没有其他的休息日,这符合劳动法吗?

劳动法中有关于倒班的法律条文吗?

  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合法。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第七条、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第一条、第五条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据一些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即符合法律规定。工作16小时,休息32小时,月工作时间240小时,低于法定工作时间280小时,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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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5-17
劳动法中没有关于倒班的法律条文,但是,对每天工作的时间以及每周应该休息的时间作出了相关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由以上法条可以看出,你们公司这种倒班制是不符合劳动法的,一次性上班16个小时,已经违约反了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追问

我们的上班时间是早上8点到晚上12点,之后休息32个小时,在从早上8点到晚上12点。这样每个月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和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加起来不是也符合时间了吗?还是必须符合每一条的法律规定。还有上12休24小时的也不合法吗?

追答

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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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3-05-17
根据国家劳动法的规定,有三种工时制度。

第一种是标准工时制,即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超出部分视为加班,但每月加班时间不超过36小时。

第二种是综合工时制,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计算工作时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每天的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但这一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很多生产型企业的一线工人都是实行这一种工时制度。

第三种是不定时工时制。通常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实行这种工时制度。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工作时间不固定,除法定节假日外,一般不存在加班。

倒班制并不违反国家法律,关键要看你们实行的是何种工时制度,你们的工时制度是否有报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备案,以及总的工作时间是否有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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