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我舅舅外出探亲,在南岸(广东肇庆那边)一个停车场停了架摩托车,那里有人看守的,而且交了保管费。可是我们回来取车时车子不见了,后来我们和看守人吵了起来,要求他赔偿。那个看守人说是我们的车没停好,不关他的事,而且好凶,还说我们和偷车贼商量好,是一路的。他说我们在这停了车,然后让小偷来偷,好诬赖他,他还说要报警告我们诬赖罪。我们没有人证和录像带,只有个在停车场取车用的木牌子,不知算不算物证。我舅舅是个厚实的农民,这辈子没打过110,我又不是很懂,不知道该怎么办……求好心人指路,感激不尽……(我绝对不是和偷车贼一路的,但我想,就算我和偷车的是一路的,但我觉得车是在他停车场不见的,是他没有看守好,他怎么也应该负责任的。如果他看守好了,怎么会让偷车贼有可乘之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