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方式杀人罪的依据为何?

宋某在家中因琐事与其妻发生争吵厮打,其妻说:“三天两头吵,活着还不如死了。”被告人宋某说:“那你就去死吧”。二人后来又发生吵骂厮打,后其妻上吊而死。
一审法院认为宋某在家中只有夫妻二人这样的特定环境中,宋某负有特定的义务,其放任其妻自缢身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不作为)。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请分析:
1、案件争议点是什么?
2、法院认定宋某以不作为方式故意杀人的法律依据为何?
(注:该案例出自人大出版社2005年版舒国滢主编《法理学》第150页,案例中法官的判决应该是正确的,请帮我分析上述问题,可只分析第二个,谢谢)
谢谢大家,我想知道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有哪些。

法院认定宋某以不作为方式故意杀人的法律依据如下:
首先,犯罪客观方面。
1.行为人实施了杀害他人的行为。行为的方式是行为人具有特定义务的情况下,以消极不作为方式导致他人死亡。(本案中当时家中只有夫妻二人,宋某负有特定的义务)
2.剥夺他人生命缺乏法律依据。(如依法执行死刑、正当防卫条件下将侵害人杀死等是合法结束他人的生命,本案中宋某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其次,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间接故意犯罪,宋某具有放任自己消极不作为方式导致妻子死亡的心理态度。
正如“一审法院认为宋某在家中只有夫妻二人这样的特定环境中,宋某负有特定的义务,其放任其妻自缢身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不作为)。判决非常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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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5-02
我认为此案争议点为宋某是否意识到其妻子实施了自杀行为.第二点是宋某有没有能力和时间来阻止其妻子的自杀行为.这是本案所要争议的两个点.
不作为故意杀人所包括的法律要件为;
1对于被害人的自杀行为犯罪嫌疑有存在阻止的义务.
2犯罪嫌疑人有能够阻止自杀行为的能力.
如果犯罪嫌疑人有阻止自杀行为的能力而主观上却希望或放任自杀结果的发生则犯罪嫌疑人则完全符合了不作为故意杀人的要件
第2个回答  2008-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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