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45岁不上夜班

如题所述

劳动法对45岁上夜班没有明确规定。
劳动法并未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值通宵夜班年龄作出规定,属于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一般而言,值班并非是女职工禁忌的劳动,凡是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均可以安排值班。因此,用人单位安排年满45岁的女职工值通宵夜班,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对于值班中不能睡眠和休息的,应当认定为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部分应当支付加班费。
相关法律只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和处于哺乳期内的女职工有不上夜班的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男年满55岁,女年满45岁,距离法定退休年纪不够5年的,原则上应当安排符合其年纪、身体要求相适应的工作根据这一精神,通常高龄员工单位都会考虑到如果长久让其值夜班可能存在的一些劳动风险,通常都不会安排值夜班另外就是怀孩子期的孕妇,通常也不会安排夜班。且对于孕期七个月以上的妇女,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均不得安排夜班工作。
凡因生产工作需要,在20时至次日8时,连续工作四小时以上的职工,可领取夜班津贴。提高后具体的夜班津贴标准为在零时以前上班的每人每班4到8元,零时以后上班的每人每班6到10元。本次提高夜班津贴标准所需资金计入企业成本费用。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劳动生产条件等情况,在本规定确定的夜班津贴标准区间内,选择本企业的具体执行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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