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补偿机制

如题所述

要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有效补偿,政府必须承担更大的责任,对此应建立起法律约束机制、财政转移支付机制、生态补偿机制、区域协调机制和市场价格机制等,而且要协调好各机制间的关系,建立起良好的互补性关系和替代性关系,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各个相对较独立的机制的作用,让整个经济补偿机制的效用发挥到最大。但目前这些机制相互交叉,相互制约,“缺位”和“越位”的现象大量存在,严重影响了整个系统作用的发挥。因此目前当务之急就是要对各机制定好位,让这些机制成为各自相对较为独立的、完整的系统体系,同时还需处理好它们的关系,然后在各自的框架内建立起这些机制。

6.3.1 矿产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

目前,我国的矿产资源价格并不能够有效、真实地反映矿产资源的市场供求关系、稀缺程度及环境成本,缺乏对投资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激励和约束作用。资源性产品的价格构成不合理,资源性产品生产过程中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的治理成本没有在其价格中体现。资源的价值既没有在资源价格中得到充分体现,也没有在国家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得到足够补偿。现行的矿产资源价格体系既不利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也不利于可持续发展。为此,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逐步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关系,从加快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健全市场体系,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等方面入手,创造有利于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外部环境,逐步建立起能够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以及污染损失成本、代内与代际公平成本的价格形成机制。

6.3.1.1 矿产资源产品价格改革的基本原则

市场取向,政府调控。资源产品价格改革要充分发挥计划和市场的双重调节作用,但如果矿产资源价格形成过程中过多受行政手段干预,价格杠杆将难以有效地发挥作用。因此,要逐步全面放开政府对矿产资源的价格管制。一方面,在具有竞争潜质的领域,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放松政府对价格的直接管制,让价格在市场竞争中形成,充分发挥价格信号引导市场供求、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促进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同时,对这部分资源性产品价格,必要时,政府主要依靠间接手段加以调控。另一方面,对部分不能形成竞争的经营环节,要加强和改进政府的价格监管调控,确保市场平稳运行和国家经济安全。

统筹兼顾,配套推进。价格是国民经济运行状况的综合反映,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对价格形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有赖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市场体系的完善,并且需要财税政策等方面的配合支持;资源性价格的变动,又涉及生产、流通、消费各个方面。因此,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必须统筹兼顾,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这是顺利实施改革的重要条件。

完全成本,充分补偿。资源价格的合理性关键在于企业成本核算是否真实、完整。矿产资源开发企业成本必须准确反映它的资源成本、生产成本和环境成本以及企业退出和发展成本。资源成本是企业获得矿业权的全部支出,生产成本是企业生产过程全部费用支出,环境成本是资源开采、运输、加工过程中对环境破坏的补偿成本,退出和发展成本是企业用于开发新的资源,寻找替代资源而进行的投资费用。资源开发完全成本加上不低于社会平均利润率的合理投资收益率就应该是合理的资源价格。

6.3.1.2 矿产资源产品价格改革的基本内容

一是推进市场化导向的资源价格机制改革。矿产资源产品价格改革必须与市场化相配,一是资源产品成本要充分反映对资源勘查、对生态和环境恢复的补偿要求,保证资源可持续利用;二是资源产品价格要反映市场的供求状况,有利于节约和保护资源,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增长方式的转变;三是在矿产资源价格因素中考虑生态补偿费用,并形成与其他商品的合理比价。

二是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从我国原油、煤炭市场实际出发,与国际市场紧密联系,让资源价格能够准确反映市场变化。加快培育、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资源市场体系,促进资源产权和资源产品在不同行业、部门、地区之间自由流动,尽快形成市场决定资源性产品的价格机制和全方位的竞争格局,逐步放开政府对矿产资源的价格管制,最终建立一个以市场为基础和政府适当干预下的矿产资源价格形成机制。

三是要完善资源产品价格构成要素。目前,矿产资源的价格并未反映其完全价值,并未包括其全部所有成本,这直接导致矿产资源价格偏低。为此,建立和完善资源价格形成的成本费用核算框架,在资源产品价格构成中体现完全成本,将资源的开发成本、资源耗竭补偿成本、资源开发环境污染治理成本、代内与代际公平成本、企业退出成本列入企业成本开支范围,完整准确地核算矿产资源真实价值。

四是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培育资源产权评估机构和专业经纪公司等市场中介组织,以提高资源市场交易效率和交易深度[87]

五是加快资源型企业改革,通过加快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激励和约束机制,使企业更加自觉地接受市场价格的引导。

6.3.2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生态补偿机制

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给周围生态环境带来了负面影响,侵害到当地居民的环境权益,威胁到他们的生存和发展,因此,必须对环境污染和破坏造成的生态环境功能损失以及当地居民环境权益的损失给予补偿。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实质上是对发生冲突的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平衡的内在要求,是实现生态代内公平、代际公平、自然公平以及公平秩序的基本途径。生态补偿机制是调整损害与保护生态环境的主体间利益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核心包括对生态环境破坏者和受益者征费和对保护者进行经济补偿,它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效激励机制。目前,我国以矿产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为主要内容的矿产资源补偿机制,不是以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生态功能恢复、维护、提升为目的而制定的,主要是偏重于补偿资源自身的经济价值以及调节资源级差收入,没有考虑到补偿环境价值和公平价值,离真正意义上的生态补偿还有一定距离。为此应尽快建立以市场调节为手段,以法律保障为前提的生态补偿机制。重点解决好补偿主体、补偿标准、如何筹集补偿资金以及如何补偿等问题。

6.3.2.1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生态补偿机制构建思路

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是一个系统工程,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破坏者恢复、使用者付费、受益者补偿”的原则,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生态补偿资金投资和保障机制。不断强化国家财政的纵向补偿方式,在国家财政转移支付项目中,可以适当增加生态补偿项目,建立激励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的财政补贴制度。积极探索矿产资源生态的区际横向补偿方式,实现各个地域的协调发展。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生态的市场补偿方式。积极运用市场化运作,探索排污权交易、资源交易、生态建设配额交易等市场化的生态补偿方式。最终建立起以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涵盖政府、地方区域和行业多层次的、多样化的生态补偿方式。从法律层面上明确生态损害的责任、补偿标准和修复义务等。逐步将生态补偿机制纳入到矿产资源开发保护的法律体系中。

6.3.2.2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生态补偿遵循的原则

(1)破坏者付费原则。矿产资源开采利用给矿区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程度上的破坏,矿业开发企业应该对其产生的负面影响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矿业开发企业给资源开采地缴纳一定的补偿费用,用于对当地生态环境的改善、恢复和治理,使其尽量恢复到原有的生态水平。

(2)使用者付费原则。矿产资源是经过长期的地质作用过程而形成的,具有稀缺性。矿产资源开发者和使用者有责任和义务对其使用矿产资源的行为而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和矿产资源价值损失进行补偿。因此,在矿产资源开发中,应该按照使用者付费的原则,由生态资源环境占用者即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在取得资源开发权时向国家缴纳资源使用费。

(3)受益者付费原则。凡是从生态建设中获利的受益者,包括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者、污染物的排放者、资源产品的消费者和其他生态利益的享受者,均应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对生态环境的自身价值予以补偿。这样,一方面有利于形成对生态供给者的长效激励机制,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形成对生态受益者的约束机制,改变以往受益区普遍存在的公共消费“搭便车”的心理。

(4)保护者得到补偿原则。对生态保护和建设作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对其投入的直接成本和因保护而丧失的机会成本应给予补偿和奖励。与此同时,应采取激励原则,调动广大群众的生态保护积极性,使群众乐于广泛参与到生态保护的工作中来。从现实情况来看,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多是生态脆弱区,生活在本地区的居民相当一部分比较贫困,因此,在推动生态补偿过程中应注意横向生态补偿与扶贫工作相结合。贫困与生态环境恶化既互为原因,又互为结果,因此生态环境的改善必须与发展经济、摆脱贫困相结合。

(5)政府主导、市场推进的组织原则。这个原则也就是要求政府引导与市场调控相结合,充分发挥政府在生态补偿机制建立过程中的引导作用,结合国家相关政策和当地实际情况,研究改进公共财政对生态保护的投入机制,同时要研究制定完善调节、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的政策法规,引导建立多元化的筹资渠道。通过市场化的运作,逐步建立和形成良性的生态补偿机制,促进生态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通过上级对下级、国家对地方的纵向公益补偿和区域之间、上下游之间的横向利益补偿,逐步实现全方位、全覆盖、全过程的生态补偿。

(6)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总体来看,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过程就是生态资源的所有受益者向生态资源的供给者付费的过程,生态资源的管理者在其中充当两者利益的协调者。生态补偿的过程涉及多方利益调整,需要广泛调查各利益相关者的情况,合理分析生态保护的纵向、横向权利义务关系,科学评估维护生态系统功能的直接和间接成本,研究制定合理的生态补偿标准、程序和监督机制,确保利益相关者责、权、利相统一,做到应补则补、奖惩分明,以期达到共建共享、双赢发展的目的。

6.3.2.3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生态补偿方式

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方式按照不同的准则有不同的分类体系。按照补偿方式,可以分为资金补偿、实物补偿、政策补偿和智力补偿等。按照空间尺度大小,可以分为生态环境要素补偿、流域补偿、区域补偿和国际补偿等。按照补偿方向,可以分为纵向补偿和横向补偿。按照补偿手段可以分为三种:一是财政转移支付,如国家通过加大对西部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的财政转移支付,补偿该地区保护生态环境而导致的财政减收;二是项目支持,如对各种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项目、生态环境重点保护区域替代产业和替代能源发展项目,以及对生态移民项目等的资金支持;三是征收生态环境补偿税(费)或要求生产者、开发者、经营者支付生态环境保护的信用基金(姚明宽,2008)。以上补偿模式各有一定的可取之处,但都更多地偏重于市场。

按照实施主体和运作机制的差异,生态补偿方式主要有政府补偿和市场补偿两大类。

(1)政府补偿。政府补偿是指国家通过非市场途径对矿区生态环境进行的补偿。比如直接给予财政补贴、差异性的区域政策、财政援助、生态保护项目实施、减免税收、利率优惠等。政府补偿是基于生态环境的公共物品性质和环境受益者主体的不确定性。从本质上说,它属于行政补偿。政府补偿是把国家作为补偿主体和实施主体,把资源地政府和居民作为补偿对象,以财政补贴、政策倾斜、项目实施等作为补偿手段,以实现国家生态安全、区域协调发展与社会稳定的目标。这种补偿模式是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最重要的形式,也是目前比较容易操作的补偿方式。

(2)市场补偿。市场补偿是由市场交易主体根据政府制定的生态环境补偿标准,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利用经济手段,通过市场行为对生态环境进行的补偿。通过市场机制,让开发利用生态环境的生产者和消费者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补偿费,其前提是生态资源的合理定价。市场补偿主要包括:①排污费。矿区排放污染物品的资源开发企业依照其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及影响缴纳一定费用。②环境产权交易补偿。通过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这种权利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上海、广州、深圳在排污权市场交易方面作了有益的尝试,可以借鉴。③环保产业。成立专门的环境污染防治或生态环境治理公司,通过市场运作,以满足排污企业降低污染治理成本的需要。

6.3.3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产业援助机制

资源开发利用产业援助机制是指国家通过资金和项目支持、财税扶持、政策倾斜、减轻企业负担等方式,对资源枯竭而走向衰退的地区和产业进行直接援助,或通过优惠政策和支持发展接续产业进行间接援助,以促进资源型地区或城市可持续发展。总的来看,我国矿产资源产业援助机制还不健全,主要表现在援助政策比较分散,援助补偿标准不够合理,缺乏系统的产业援助补偿设计。新疆作为以油气资源开采为主的能源基地和原材料供应地,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但由于缺乏矿产资源产业反哺政策、产业转移援助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援助政策等,同时也面临着产业结构性矛盾突出、就业压力逐年增大、后续产业严重不足、生态环境压力巨大等问题,极大地影响了矿区产业的协调发展和矿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的产业援助机制势在必行。为此,要按照统筹矿业与其他相关产业协调发展、统筹矿业开发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统筹矿业经济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要求,构建矿产资源产业援助机制,促进新疆地方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88]

6.3.3.1 矿产资源开发产业援助机制构建的基本原则

(1)长期利益与近期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在资源开发和接续产业确立与发展的过程中,必须处理好近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关系,避免为了当前的利益而牺牲长远的利益,不能为了当代人的利益而牺牲后一代人的利益,在资源开发中不能竭泽而渔。处理不好长远利益与近期利益的关系势必会影响到资源型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坚持长远利益与近期利益相结合的原则是资源型区域在经济发展中要坚持的首要原则。

(2)资源开发与体制机制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的资源开发需要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和完善的运行机制作保证。只有通过加大体制、机制创新,才能促进经济建设与资源开发联动,才会形成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相促进、和谐发展。国家通过技术、资金、项目援助等方式可以改善和缓解资源型地区的矛盾,但只有通过转变思想和体制创新,才能增强自主发展能力,提高自我造血功能,才能促进资源型地区真正摆脱经济发展落后的局面。

(3)资源禀赋与产业软化相结合的原则。从世界经济发展的规律看,资源禀赋并不是区域经济发展的决定因素。例如,日本、韩国等国家,资源比较匮乏,但却是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在全球信息化时代,随着知识经济步伐的加快,以资源禀赋决定产业布局的发展理念正在改变,资源软化的观念正逐渐被大家关注和认同,这是产业变动中的一个新特点,也是国家产业政策未来的走向。资源型地区,一方面要注重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率,提高资源开发利用的技术层次和水平,另一方面要注重产业软化研究,特别是研究国外资源贫乏地区的产业发展规律,逐步摆脱对资源禀赋的路径依赖。

6.3.3.2 矿产资源开发产业援助机制的基本内容

一是建立资源企业反哺机制。对处于形成期的资源型企业,应从提高技术含量入手,走集约化利用、内涵式挖潜和扩大再生产的道路,通过国家政策扶持和引导,使其尽快进入鼎盛期。对处于鼎盛期的资源型企业,国家应从其实现的收益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资源开发补偿基金,用于资源地生态环境的保护、治理和修复,为发展替代产业和接续产业积累资金,支持资源型企业生存发展和资源型城市转型。对处于衰退期的资源型企业,国家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按照国际惯例,通过减轻相关产业和企业的税赋,扶持其下游产品加工企业,发展替代产业和新兴产业,以实现衰退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是建立接续产业援助机制。发展接替产业是资源型地区走出资源枯竭困境的根本途径。国家应支持资源型地区发展资源精深加工和非资源型产业,提高产品附加值,延长优势资源产品的产业链,增强资源型城市的综合竞争力。通过国际间和地区间的产业转移,实现资源型城市转型的自然过渡。对由衰退产业转产而发展起来的接替产业,国家应给予税收、信贷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在资源型城市转型过程中,国家可适当放宽其直接利用外资和境外融资方面的限制,国家政策性贷款和金融性信贷可适度向资源枯竭型城市倾斜。

三是建立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机制。适当加大国家转移支付力度,从上缴国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中提取一部分返还给资源输出地区,建立接替产业发展基金,重点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国家通过加大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的力度,增加对资源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性项目的国家财政资金和国债资金投入。加大对衰退产业集中地区再就业资金的支持力度,设立政府再就业保障金,扩大再就业政策的覆盖人群范围,在开发公益性岗位、劳动力市场建设、再就业培训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

6.3.4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财政补偿机制

资源型城市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许多问题,部分原因在于我国没有建立起有效的补偿机制。为此,国家需要建立科学的资源补偿机制,一方面缓解资源枯竭的资源型城市已经出现的问题,另一方面预防新兴的资源型城市走上资源枯竭城市的老路。

6.3.4.1 改革资源税费,创建新型资源补偿机制

良好的资源补偿机制具有内在稳定功能,可保证资源型城市在转型期内经济平稳过渡。我国目前的资源开发利用补偿主要由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资源税组成。就实际情况来看,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对资源开发难以起到很好的补偿作用,而资源税也很难适应我国现有资源宏观调控目标的要求,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整。要真正发挥出资源补偿机制的内在稳定功能,仍需对于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制度进行充分的调整和改进。

6.3.4.2 运用财税政策引导资源型城市产业向多元化发展

一是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加快资源型城市转型。资源型城市的产业结构一般是“二产”占很大比重,“一产”和“三产”比较薄弱。因此,资源型城市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应放在“二产”的内部结构优化和“三产”的比重提高方面。通过大力发展油气化工产业、煤化工产业、煤电化一体产业,实现“二产”内部结构优化。在“三产”方面,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现代物流业、环保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

二是运用财税政策支持资源接续产业发展。从国外资源型城市发展经验来看,实现资源型城市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加快资源型城市接续产业发展。通过对接续产业给予税收等政策方面的支持,加大对资源型城市财政转移力度改善投资环境,加强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的建设,以吸引外来企业投资,从而改变资源型城市产业结构单一、经济发展后劲不足的局面。

三是要通过政策扶植资源型城市转型。大部分资源型城市都属于地级以下城市,基本上没有权力出台支持城市转型的政策。加快资源型城市转型需要政府的政策扶植,国家应出台一些具有普惠性的产业、财政、税收和土地政策,为资源型城市转型提供制度保障。

四是运用财税政策促进科技进步,带动资源型城市的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是经济发展的助推力,资源型城市应通过利用先进科技来改造传统产业,吸引企业和研究机构围绕新兴产业和新产品的培育进行技术创新活动,从而培育出新兴产业和产品,调整资源型城市的产业和产品结构,促进资源型城市由单一资源经济向多元经济转变。

6.3.5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补偿法律机制

虽然我国相继出台了有关法律和政策,但缺乏针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中虽然也制定了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补偿的相关内容,但不够具体,对补偿的标准、补偿的方式都缺乏详尽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难以调控。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对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在资源开发中进行利益分享的渠道作了规定,可以作为建立资源开发利益分享机制的依据,但由于该法律仅仅在宏观方面进行了规定,在具体措施和标准方面并没有细化到位,导致有些条款无法得到实施,缺乏可操作性。

另外,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补偿机制偏重于补偿资源自身的经济价值,没有考虑到补偿环境价值和公平价值。而且,对矿产资源经济价值的补偿也不充分,与矿业发达国家征收的权利金相比只占很小的一部分,不足以体现矿产资源的实际价值,尤其是代际间的资源耗竭性补偿价值。现行法律对矿产资源补偿的规定还有诸多不完备的地方,需要制定相关配套的法律文件,修改完善资源补偿立法框架和内容体系,明确自然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建设及补偿的范围、对象、标准、方式和法律责任,健全矿产资源补偿机制,确保资源补偿有法可依。切实保障资源地居民在资源开发中的利益分享。

6.3.6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利益补偿机制

建立资源所在地补偿机制旨在通过加大国家对资源所在地政府和居民的补偿力度,以弥补地方政府和当地居民由于资源开发所蒙受的损失。在资源开发与利用过程中,主要涉及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资源开发企业以及当地居民等多方的利益。但是,在我国现行资源利益分配机制中,利益分配明显地忽视了地方政府和资源所在地居民的利益。如何统筹各方利益,实现共生共赢,事关区域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更关系到新疆民族地区社会和谐稳定。建立资源开发利用利益补偿机制关键是要按照矿产资源所有权特征,以产权为纽带,通过矿产资源开发各利益主体共同参与矿产资源的开发,合理分享矿产资源开发收益。

一是矿产资源产权分解制度,即在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前提下,保证矿产资源产权在法律上清晰,使各利益主体在矿产资源产权中所占比例趋于合理化。将矿产资源收益按照国家所有权、企业产权、地方产权和自然人产权进行分解,并使四方利益主体获得科学合理的各自权利是共享机制的核心。

二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益分享制度,即根据各利益主体在矿产资源产权中所占的比例,通过矿产资源开发运营,对矿产资源所获收益进行分享的制度。矿产资源开发收益分享制度可以在保证国家和企业收益的基础上,使地方政府和矿产资源所在地居民获得合理的收益,从而将从根本上减少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冲突、摩擦和短视行为[89]

三是矿产资源所在地利益补偿制度。即通过加大国家对资源所在地政府和居民的补偿力度,以弥补地方政府和当地居民由于资源开发所承担的额外成本。利益补偿制度主要通过完善税收制度和建立自然资源的折旧补偿制度得以实现。通过减税和加大税收返还力度等多种方式,增加中央政府对资源所在地的地方政府以及居民的经济补偿。通过对资源实行折耗补偿,建立资源耗减及补偿账户,加大对现有资源开发与利用企业的资源折旧与耗减核算,实现资源的资产化管理,从而避免资源在开发与利用过程中的流失和消减。

四是完善税收制度,通过加大税收返还力度,扩大地方资源补偿费留成比例等多种方式,增加中央政府对资源所在地政府以及居民的经济补偿。

五是完善产业关联配套机制。建设一批节能高效的工业项目,使石油、煤炭资源转化成其他高附加值的工业产品向外输出,并由此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资源就地加工,延伸产业链条,支持地方下游和辅助产业的配套发展。中央企业与地方分工协作机制,错位发展煤化工等深加工产业,形成共同发展的格局。

六是在资源分配上,给资源所在地一定的政策优惠。新疆是我国主要的能源矿产资源的供给地,大量油气、煤炭资源要调出自治区,为国家的经济建设服务。地方政府,特别是资源所在地政府,留下的资源份额极小,从而影响了资源所在地的利益。为解决这一问题,建议国家应合理分配调出资源量和留当地深加工资源量的比例,给予新疆石油、天然气一定的调配权,适当增加原油、天然气在新疆本地留存份额,作为当地深加工的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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