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不再续签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不再续签?不续签的话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为何要等到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直接在合同期内单方解除不行吗?

如果合同到期,用人单位
不续签合同,也是要赔偿。
一般做一年赔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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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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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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