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84年兄弟三人分家后,我与老人在一起生活,并在1996年春以老人的名义申请了一块房基,并为其建起了老人房。老人在建房期间用了一千多元,其余的约八千左右全是我支出的(现有母亲作证,其他兄弟也认同),父亲不在,在母亲的提意下,兄弟三人商量此房的分配说属权,其他两人虽未在建房时出钱,但现在两人以房产证的名字是父亲的名字而要求对此房进行拍卖,所得款项归还我的八千左右,其余平分。
请问这种情分配法根据法律合理吗?
建房是我为了老人的生活方便,才为其建造的。并且户口户主是我,老人也和我在一起生活,户口也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