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工作九个半小时是否违法?

如题所述

关于这个问题,判定的依据就是劳动法的规定。
然而,劳动法本身的规定就是自相矛盾的,因此,在如何裁定上,劳动主管部门也是尽量回避。
例如: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
在上述规定中,第三十六条要求很明确,可是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就混淆了上面的规定,如果一个单位执行的是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6天的制度,应该说这样安排是合法的,但是每周的累积工作时间就达到了48小时,又超出了上面规定的每周工作44小时的标准。
更让人不好把握就是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过与工会、与劳动者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1--3个小时。这里指的工会是哪一级的工会?包括本企业设立的工会吗?与劳动者协商的形式又怎样限定呢?入职时老板只是强调说每天工作九个半小时,员工当时没有明确拒绝,这样就算是协商吗?
因此说,关于工作时间安排上的超过8小时是否属于违法,也是令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仲裁部门很头疼的一个问题。也是通常故意回避的一个问题。
总的讲,在这个问题上,只能是如果不适应这种工作时间安排的话,就辞去这份工作。真要上升到违法的地步是很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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