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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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2-02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梁硕南解读与点评]本条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从二审稿、三审稿、四审稿到正式稿一直备受争议。虽然每一稿都有所修改,但始终未能将本条修改得明白而简炼。笔者每次在公开课程解读劳动合同法二审稿、三审稿和正式稿时,都得与学员对本条规定进行一番研讨,共同揣测立法者的立法意图,有时甚至激情难控地抨击立法者的立法水平,为什么一个简单的法律条款,几经修改,都不尽人意,令人费解? 限于篇幅和时间,笔者不再对二审稿、三审稿、四审稿到正式稿不断修改变化的情况进行陈述,请读者自行查阅和比较本条规定的变化情况,在此只就正式稿的规定,表述自己的解读和点评意见,与大家共同探讨和正确理解本条规定的立法原意。 第一款是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定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第二款是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的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协商订立和法定(强制)订立两种。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有些情形,只要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没有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些情形就是第十四条第二款的第(一)、(二)、(三)项。而从条文规定看,第一项情形实际已包括了第二项情形,使第二项有重复多余之嫌。第一项“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情形中的“劳动者”是指一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而用人单位是指所有用人单位(不问用人单位的性质);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只看连续工作年限,而不问之前是否签过劳动合同,是否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第一项规定本应适用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是否是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第一项规定也应适用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是否是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第一项规定还应适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和超过十年的劳动者)。显然,第二项规定有重复多余之嫌。 特别说明:有观点称,第(二)项相对于第(一)项来说是特别条款,是对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和改制的国有企业的保护,而不是对劳动者的保护,这项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即使你在单位工作了二十年,只要你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在十年以上,单位便有权不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真是这样,这岂不是与本条规定的立法精神相违背?明显对这类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不公平?他们并无过错啊!为什么要特别立法歧视这类老员工?难道是他们投错了胎? 为便于记忆,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完全可以全并记忆,即只要“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可以不问用人单位的性质,不问是否签过劳动合同。该情形的无固定劳动合同的签订只有如下两种情况:一是签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续订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包括从未签过劳动合同和曾经签过劳动合同但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提出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项关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的规定,目前有两种理解,并且从我了解的情况看,两种理解都大有人在。这也足见立法水平的缺陷。 理解一:只要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即只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就必须签订)。 理解二:即使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便因期满而终止,不存在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但如果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又没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则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理解,理由如下:第一,第(三)项情形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三是续订劳动合同的(即双方都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四是劳动者没有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一)项、第(二)项均无“续订劳动合同的”这个条件,只要达到连续工作满十年即可,且第一项、第二项在二、三审稿还有“延续劳动合同时”的条件,正式稿也改掉了,唯独第(三)项“续订劳动合同的”这个条件没有改掉,根据法条前后文意思应当是指前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后,再次决定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再次“续订劳动合同的”,则双方劳动合同终止,不存在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第二,第十四条的立法目的是旨在鼓励和强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以促进劳动者的就业稳定。如果按第一种理解,则会起反作用,进一步加剧劳动合同的短期化。如果是一个普普通通的低能劳动者(绝大多数劳动者都是普通的低能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其签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便不敢续签,劳动者会被迫提前失业,因为只要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可能大部分都变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是相当少数的),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雇成本可能比终止劳动合同的解雇成本大一倍,甚至可能要终身雇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因为劳动者没有严重过错时(大部分劳动者是没有严重过错的),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还得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才终止,如果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则还有可能工作到劳动者死亡(除非法律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可以终止,就只工作到退休年龄)。就算劳动者工作到现在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后法定退休年龄还有可能延长),如果是一个普普通通的低能劳动者,用人单位也会因对劳动者解雇不得而哭笑不得!你说,用人单位肯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第三,如果按第二种理解,虽然未必起到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作用,但却能起到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较长期限劳动合同的作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虽然用人单位不愿与普通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一般愿意与劳动者订立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反正终止劳动合同也要支付补偿金,太短期限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已无好处,劳动者更换过密也会增加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如果每次签订期限太短,则很快达到三次而可能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与普通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只想与劳动者订立相对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则前两次劳动合同的期限只能相对较长。 在此,笔者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注意理解“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的含义,作为用人单位,当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而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一定要保留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据,否则,发生劳动争议时,可能因无法举证,而被裁判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作为劳动者,当自己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时,最好不要提醒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与用人单位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你便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你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哈哈…哈哈…) 第三款关于视同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也令人产生如下困惑:一、既然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已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还要不要签订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不签订,能否视为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那么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虽已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要不要支付二倍的工资?三、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无需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则用人单位可能不会再签订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应当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虽已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直到订立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止。只有这样规定,才能促使用人单位尽快与劳动者订立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20-04-29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8-03-21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第一款是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定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第二款是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的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协商订立和法定(强制)订立两种。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8-06-11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读】本条是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含义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千方百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
  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二、如何解除和变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类型,在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由于某种原因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只要表示同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依据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当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可以依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解除。如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出现时,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劳动者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的“铁饭碗”,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有很多错误观点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能变更的“死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其他类型的合同一样,也适用劳动法与本法的协商变更原则。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除了劳动合同期限以外,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就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等方面协商,进行变更。在变更合同条款时,应当按照自愿、平等原则进行协商,不能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同时还必须注意变更后的内容不违法,否则,这种变更是无效的。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优势
  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长期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这种合同适用于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这种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维护其经济利益,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对于劳动者来说,也有利于实现长期稳定职业,钻研业务技术。
  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形。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本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没有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就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就建立了一种相对稳固和长远的劳动关系,只要不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因此,法律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并不能随意的要求签订或者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本条规定,只要出现了本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在劳动者主动提出续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续订劳动合同意愿的主动权掌握在劳动者手中,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就必须同意续订,而且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不同意。劳动者同意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三种情形如下: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了十年以上,是这个情形的最基本的内容。具体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如有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五年后,离职到别的单位去工作了两年,然后又回到了这个用人单位工作五年。虽然累计时间达到了十年,但是劳动合同期限有所间断,不符合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条件。劳动者工作时间不足十年的,即使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有权不接受。法律作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持劳动关系的稳定。如果一个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了十年,就能说明他已经能够胜任这份工作,而用人单位的这个工作岗位也确实需要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愿意,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维持较长的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合同制是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力、责任、利益,把用工与经济责任制相结合的一种新的用工制度劳动合同制度。1986年7月,我国决定改革国营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自1986年10月1日起,国营企业在新招收工人中普遍推行劳动合同制。随着劳动法合同法的施行,劳动合同制度在各类企业当中广泛推行。 国有企业改制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内容,企业通过改变企业形态,改变企业股权结构,改变企业的基本制度,转变为符合自身特点的企业资产组织形式。
  在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前,或是在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前,用人单位的有些职工已经在本单位工作了很长时间。推行新的制度以后,很多老职工难以适应这种新型的劳动关系,一旦让其进入市场,确实存在着竞争力弱难以适应的问题,年龄的局限又使其没有充足的条件来提高改进,应当说这是由于历史的原因造成的。他们担心的不仅是能否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还存在着虽然签了劳动合同但期限很短,在其尚未退休前合同到期却没有用人单位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我们在制定法律和政策的同时,应当考虑那些给国家和企业作出过很多贡献的老职工的利益。因此,对于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并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允许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一个劳动者以在该用人单位满十年,但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超过十年,则不属于本项规定的情形。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根据这一项规定,在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在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准备订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作出慎重考虑。
  在制定本法时,这一项规定引起了较大的争议。有一些意见认为,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可能累计时间却很短。这一项规定仅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为判断标准,容易导致用人单位对一些低技能、岗位专业性不强的劳动者采取到期不续签的做法,从而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加重了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这一项之所以这样设计,就是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次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为了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又能同时保持用工的稳定性,防止因频繁更换劳动力而加大用工成本,就会延长每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从而解决了合同短期化的问题。有的意见认为,这一项规定限制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因为劳动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订立次数都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选择什么样的劳动者的决定权仍掌握在企业手中。只不过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用人单位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这种劳动合同也不是“终身制”的,在法律规定的条件或是双方协商约定的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关于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现实中有很多用人单位为了逃避义务,使劳动关系处于一种不明确的状态,在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也无据可查,经常有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发生。对此,本法作了相关规定。对于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没有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企业的或者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根据本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已经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无视法律的规定,仍然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于这种情况,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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