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09年8月24日到现在公司,到2012年12月26日公司以我在外面接私单为由,辞退我,请问:1,公司没有提前通知我,可以得到什么补偿?2,在部门我的业绩最好,说明我能胜任这份工作公司在以一个莫需有的罪名来辞退我,我能得到什么补偿??3这三年来公司给我交社保(前三个月试用期没交)但没有任何书面合同,我能得到什么补偿?4,从今年6月份开始一直没有给我本该属于我的提成(一万多元)?
我是2009年8月24日-2012年12月27日,这三年多里,加提成平均工资4000元,基本工资在1800元左右,还有从2010年9月起到现在一周40小时工作制改成了一周48小时,没有支付任何的劳动报酬?请问我总共可以得到多少补偿?
追答经济补偿金为每工作一年一个月的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比较复杂具体要看在什么时间,法定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标准是不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