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F合同条款如果与国际惯例有冲突,以合同条款为准.
CIF合同的性质:
CIF合同属于“装运合同”,非到货合同;
Ø起因:由于在CIF术语后注明的目的港,加上我国在某些场合曾将CIF术语译为“到岸价”,所以CIF合同常被误解为“到货合同”。
Ø性质:CIF以及其他C组术语(如:CFR、CPT、CIP等)与F组术语(FOB、FCA、FAS)一样,卖方在装运地完成交货方面,其性质是相同的,采用这些术语订立的买卖合同均属“装运合同”性质;
按照CIF术语成交时,卖方是在装运港交货,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转由买方承担,即风险不到岸;卖方负责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主要运费和保险费,但除此之外的费用仍要由买方承担,卖方并不保证将货物送到岸的全部费用,即费用也不到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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