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标价签填写内容有:零售价、商品名称、产地、规格、单位、等级、商品编码
详细要求如下:
一、标价签内容及要求
1、零售价: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以“元”为单位。
2、商品名称:使用规范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不得使用易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名称。
3、产地:与商品外包装所注产地相符,以县市级以上(含县级)产地为主要标志,商品标注原产地(国家或地区)。
4、规格:即商品的销售规格。
5、单位:按商品销售包装形式、质量、长度、容积等准确使用量词和计量单位。
6、等级:与商品外包装所注等级相符。
7、商品编码:本公司指定的商品编码
8、物价员:管理此项的物价员
拓展资料:
预售款
预售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的定金或者房价款。
管理意义
1、维护预购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预售人在预售项目未竣工前将商品房预售款挪作他用;
2、保证预售款在项目竣工之前,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做到专款专用;
3、激励开发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组建多样化的融资建设平台;
4、政府干预与市场调控相结合,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在尊重市场规律前提下,充分体现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的驾驭能力;
5、防范金融风险,降低商品房交易风险。购房款以后由银行监管,较大程度上降低金融风险。
6、遏制房地产市场“烂尾楼”现象。监管制度可以杜绝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挪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乱象。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