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销售,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物价局标价签是进行监制的。
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计价检〔1994〕250号)附件《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实施细则》“第七条标价签或价目表由县级以上物价检查机构统一监制。
由于行业特点需要制作特色价签的,应经县级以上物价检查机构核准监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印制。”的规定,
商品明码标价一定要贴物价局监制的标价签,否则,“第二十一条(九)未经物价检查机构同意,擅自印制、使用标价签或价目表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其自制的标价签或价目表应予没收。
扩展资料:
《价格法》第13条对明码标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作了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明码标价主要有三种:
一是销售工业品和食品采用价格标签;
二是收购农副产品、副食品如蔬菜、水果、肉、禽、蛋等挂价格牌或张贴价目表;
三是一些大件体重的商品在实物上标价。
内容一般包括商品货号、品名、产地、商标、规格、等级、计价单位、收购和销售价格等。明码标价要求做到完整、准确、醒目、美观、清楚、易懂易行,有货有价。价目表或价格牌、价格标签等的填制、交换、销毁,均由企业物价员统一负责,其他人员无权更换、涂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