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问题成了我们官司的中心.而判别这一资格的时候,户口和是否履行义务又是重中之重.
我家户口15年前落在本村为农业户口,在这15年中我们家缴纳了包括提留款,修路费,民兵训练费等多项费用,也参加过植树等集体活动,享有在本村的宅基地.我想问的是:
1.我们算不算履行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义务,根据权利与义务平等的原则,我们是否应当享有组织成员的权利.
2.到底什么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义务呢?
本案件的相关细节请参考: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40572052.html
注: 希望得到您专业的答复,如果方便请指出法律依据.感谢之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