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问题?

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问题
我本人是本村人本村户口,且有宅基地民房,而前几年因小孩上学把妻子和孩子户口迁到城市变为非农户口,她也没有工作单位,就是看孩子,所有经济来源靠农村的地和我打工来生活。这种情况是否应该认定我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请各位帮帮我,给解释一下雨十分感谢!

所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或生活在该组织,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的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很强的身份性质,它可以依法定事件(如出生)而取得,和依合法行为(如因婚姻迁入)而取得。因此,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必须坚持两个原则:生活在该组织为基本原则;以对该组织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生活在在该集体经济,有户籍登记或曾经有户籍关系。
2、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这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备,人死立即消灭。“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指出生在该组织,且为已具备该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所生的孩子。
3、对该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利负有义务。这主要是指对该组织的拥有与其身份不可分离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单单以户口来决定是否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兼顾历史发展和现实状况,有失偏颇。实际应分类考虑,主要应落实到《物权法》上,考查其对资产占有、使用的权利,可分成两类成员:
一是普通成员,拥有完全的权利义务;
二是特殊成员,拥有部分的义务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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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12-02
看户籍,户籍不在就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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