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必须报废的情形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灭火器必须报废的情形,具体如下:1、筒体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必须报废,不允许补焊;2、筒体严重锈蚀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3、内扣式器头没有卸气螺钉和固定螺钉的;4、手轮式阀门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必须更换压把式阀门;灭火剂量大于等于4千克的灭火器,应更换带间歇喷射机构的器头或增装喷枪。无法更换的应报废;5、筒体严重变形的;6、没有生产厂家和生产日期的,或者模糊无法辨认的,或者超过有效使用期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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