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房屋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以实际情况为准,违法建筑除外。
补偿安置期限:
1.征地公告时已取得新建房屋批准文件且已建成的,应当给予新建房屋补偿,应当拆除但尚未拆除的旧房屋不予补偿。征地公告发布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竣工的,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协商商定。
2、在批准期限内拆除临时建筑的,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房屋补偿和安置
1.被征用土地和取消集体制度的村庄或村民的补偿和安置
(1)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与货币补偿金额等值的产权调换房屋。
2.对征地未撤销集体制度的村庄或者村民的补偿安置:
(一)未转移到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补偿和安置:
(2)具备简易住房条件的地区,可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住宅区内申请宅基地建设,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3.房屋拆迁的其他补偿项目:
律师应当了解并告知当事人,他们还应当赔偿被拆迁人在过渡期内的搬迁补贴、设备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补贴,并从过渡期结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