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逻辑矛盾和辨证矛盾

含义 区别 是否有联系.

1)辨证矛盾是指事物内部两方面之间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简言之,辨证矛盾就是对立统一。辨证矛盾是客观的、普遍的。

2)逻辑矛盾是指思维中前后不一致,自相冲突。逻辑矛盾是主观的,是人的思维违反逻辑规则造成的,是应当从思维中加以排除的。

3)辨证矛盾与逻辑矛盾规则造成的,不能混淆。如果把两者混淆起来,就会导致否认辨证矛盾的客观性和普遍性的错误观点。有一些人对于为什么认为应该用矛盾的眼光看待事物,而人的思想言论中存在的违反逻辑学的矛盾律的现象不能允许大惑不解。原因是在于他们分不清的这里边其实是指的两种矛盾。
事实上,这里说的前一种矛盾是辨证矛盾;而后者所指的则是逻辑矛盾。就是说可以而且应该用辨证矛盾的眼光看待事物;但是不能允许人的思想言论中存在的违反逻辑矛盾的现象。
由于对于辨证矛盾与逻辑矛盾的区别认识不清,因此导致两种错误极端的形成。有的人只知形式逻辑,他们反对人的思想言论中存在的违反矛盾律的逻辑矛盾的现象存在,以至于对于实际上存在着辨证矛盾的事实矢口否认,认为辨证矛盾是人们主观捏造的无稽之谈,是不可思议的,这种情况多存在于西方知识界;而在中国多的是自以为精通辩证法而对于传统的逻辑一无所知的人,这种人以违反逻辑学中的矛盾律冒充辩证法,还自以为得计,事实上奉行的是十足的诡辩。
流行的哲学教科书也有提出要区分辨证矛盾与逻辑矛盾的,但全都是语焉不详。大都只有空洞的标题口号,但是缺乏具体的实质性说明,缺乏能令人洞若观火般的论述。因此关于辩证法的这个问题始终处于不明不暗的境地。
什么是辨证矛盾?辩证法是事物存在的普遍形式。辩证法的一个基本表现就是事物之间的的普遍联系。而事物之间最基本的联系的就是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具体说,任何事物都与另外的某事物处于互不相同、互相相反、互相否定、互相排斥、互相矛盾的关系之中,同时又相互依存,相互联结,你离不开我,我离不开你,双方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之中,矛盾的双方共同具有其统一体的一切质。这种既统一又矛盾的事实就是辨证矛盾。对于矛盾统一体而言,两个矛盾的事物就是统一物的矛盾对立面。
因此所谓的辨证矛盾也可以这样认识:所谓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每一种矛盾的两个方面,各以和它矛盾着的方面为自己存在的前提,双方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但是双方又互相排斥。具体的说,矛盾事物的特征是,互为矛盾关系的两个事物是某一个统一的事物内部的两部分不同外延的对象,两部分外延之和即为统一物,自然在矛盾事物之间没有第三者存在;两个事物互为矛盾是各以对方的存在为前提的,没有矛盾一方的存在,也就没有矛盾另一方的存在,而且统一物的存在也是以矛盾双方的同时存在为前提的,没有了矛盾的任何一方的存在,也就没有统一物的存在;矛盾事物除了共同具有将矛盾事物统一在本身之内的统一物的质以外,其余的质都是互不相同、互相相反、互相否定、互相矛盾的。我们在《质量系列》中曾经指出事物的质一般都是由其他质综合而成的。因此如果一种质成为矛盾关系的标志,那么综合成这种质的其它所有的质也就同时都处于互不相同、互相相反、互相矛盾,互相否定的关系之中。也就是说,矛盾事物之间处于互不相同、互相相反、互相矛盾,互相否定的关系的质一般来说不会仅仅是单纯的一种质。
比如,微分和积分是互为矛盾关系的两个事物,两者是统一物高等数学中微积分的不同部分,两者的总称就是微积分;在微分和积分之间没有第三种运算存在;微分和积分分别以对方的存在作为矛盾存在的前提,没有一方的存在也就没有矛盾的存在;微分和积分两者都是高等数学中的运算,但是两者是一对方向不同的逆运算,即运算方向的不同是两者不同的质,前者是由整体求个别而后者则是由个别求整体,这两种质显然是互不相同、互相相反、互相否定、互相矛盾的。
作用力和反作用力是表现为力的存在方式的同时存在于两个不同物体之间的相互作用,它们是同一对物体之间的相互作用中的两个作用,所谓的相互作用也就是这两个作用;在作用力与反作用力之间存在第三种力的情况是不可想象的事情;作用力与反作用力的相互依存是最典型的,没有一个作用的存在就绝对没有另一个作用的同时存在;作为力的存在方式的作用力与反作用力都是同时存在的,数值相同的力,而方向相反则是两者不同的质,也就是说作用力和反作用力的不同质就体现在作用对象不同,即力的作用方向不同,这两种质显然也是互不相同、互相相反、互相否定、互相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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