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对不停车超重检测治超系统做了哪些修改?

行政处罚法对不停车超重检测治超系统做了哪些修改?

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新增了对“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也就是对“非现场执法”的程序性基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一字不改地被植入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五项。
  尽管《治超规定》修改的内容不多,但并不是很好理解。需要结合《行政处罚法》的修改,认真加以研究。目前使用率较高浙江润鑫的不停车超重非现场执法治超系统立即依据政策做出响应,更好的匹配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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