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合征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复合征税消费品,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的时候,为什么公式内要加上“从量计算的消费税”,按这样计算出来的比例消费税不是也相应的按比例增加了吗?

并没有重复计税,不是用税还原税。这里给您推导下公式,您理解一下:
1、公式一: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
2、公式二: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3、把第二个公式带入第一个公式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4、把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移到等式左边,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5、组成计税价格×(1-消费税比例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6、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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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7-25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销量×从量税率)/(1-比例税率)

公式内要加上“从量计算的消费税”,按这样计算出来的比例消费税,就是相应的按比例增加了。
这里的数量,就是把从量征收与从价征收的加起来,来计算消费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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