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买房子公积金也能取出来。
满足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很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
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租房自住的;
7、子女买房,父母可以堤取自己的公积金,但需要提供子女购房的相关手续证明,如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同时还需提供与子女的关系证明,如户籍证明等;
8、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9、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0、
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1、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
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达到国家
法定退休年龄的;
12、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拓展资料: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积累性和专用性。
主要性质
住房公积金:
1、保障性,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
3、长期性,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
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
主要特点
住房公积金
1、普遍性,城镇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
《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
4、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