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
属于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
属于为员工支付的工资以及福利。
企业承担的那部分社保费用,通过“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和 “应付职工职工薪酬--社保(单位部分) ”科目进行核算,属于工资薪金类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单位负担的应由职工个人承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不属于单位应承担的正常费用支出,不符合税收政策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
扩展资料:
工资支付的项目,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 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它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