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医疗期,每个人都有吗?医疗期内有工资吗?

如题所述

1、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1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9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2013年1月4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2013年1月4日至2014年4月3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9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累计病休时间等于医疗期时则说明医疗期已经届满,如某员工医疗期为9个月,2013年1月4日开始休病假,如果连续请病假的话,10月3日医疗期届满。这时是以自然月作为计算单位。但如果是断续请病假的话,则累计的时间应该以30天/月来计算,2014年4月3日前累计请病假的时间超过270天,就算医疗期已经届满了。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2、“180天”是指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若断续请病假,累计病假天数没有超过180天,企业应当按照本人工资的70%(扣除30%)发给,超过的按照60%计发。
因此,在计算工资时,断续请病假的天数按70%(或60%)计算病假工资,出勤的天数按照100%计算。
3、以上供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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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6-09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2个回答  2019-06-09
工作期间因病或伤就医,期间是有工资的,每个正式员工都享有这权利的。追问

如果公司不给,怎么举报?举报电话是多少?

第3个回答  2019-06-09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 9 9 4 4 7 9号)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待遇问题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 9 9 4]4 7 9号)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追问

如果公司不给医疗期,和工资,需要怎么举报,举报电话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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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到当地人社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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