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车辆被盗,物业公司是否有责任赔偿?

我们现在居住的小区设有门卫,不收停车费,没有监控系统,从派出所监控录象可以看出,10月9日晚上9:05分,有2个人骑一辆木兰车进入小区,门卫开门放行,接着把大门关小,可以容纳步行通道,9:15分左右从录象中可以看出,没有人员车辆进出,不知何故门卫人员把大门开大了一点,可以通行摩托车辆的距离,9:18的时候,进去的两个人,一人一辆车出来。这时门卫人员有所警觉了到小区的公共车棚查看,发现我家车被盗后通知了我们。接着我们报了警。请问这种情况,物业是否有责任赔偿?

般情况下物业是有一定责任的,具体要看你们在物业管理合同中怎么约定的,一般正规的合同中对业主的财产安全保护进行约定,是要承担一定责任的,问题是你需要证明你的财产损失,有无证据。
第一,总体上讲,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应对业主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予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要看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履行了物业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如果物业合同里面有约定,而物业公司未履行义务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停车服务是物业服务中的一个子项,物业公司有义务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对小区内停放车辆进行管理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我国《物业管理条例》亦明确规定了物业公司在协助维护小区治安秩序,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方面的义务。物业公司保管业主车辆的义务既来源于合同的约定,又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业主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内,如果由于物业公司管理方面存在重大过失导致发生损失,业主有权利向物业公司要求赔偿。扩展资料物业既可以一次性出售,也可以通过出租的方式零星出售,边流通边消费;其价值可以一次性收回,也可以在较长的时期中多次收回。根据中国《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业主大会有权决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予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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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10-17
物业公司是为小区物业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业主物品丢失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要看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中,有无违反法定职责的行为,有无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有无过错。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太阳能热水器通常是安装在楼房顶部,属于公共部分,对于房屋顶部的养护和管理,是物业公司的法定职责。

第三十六条规定: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上述规定可知,你所说的物业公司并没有对房屋公共部分进行必要的和适当的管理,否则物品不会丢失。对业主发生的该财产损失,物业公司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另:通常情况下,每个物业公司都在小区门口安排有门卫,负责往来车辆登记、外出搬运物品登记、以及出入非本小区业主的陌生人登记,以维护小区正常生活秩序。
太阳能热水器不是小件物品,一个人不可能搬得动,如果多人进入小区、未经允许就爬上楼顶(正常管理下楼顶顶不是正常生活区域、上楼的行为应当得到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的必要询问和制止、否则有可能威胁公共安全)、进行拆卸、然后通过绳索吊下楼顶、最后顺利将热水器搬出小区,这么明目张胆的多个可能威胁业主财产安全的行为,都没有得到充分注意和必要询问和制止,显然是物业公司人员没有正确完成其工作内容,有明显的过错。即使从民法通则的角度讲,也应该承担过错责任。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0-07-15

物业只对小区承担一般性的防范义务,并不对业主的人身和财物承担保管责任,你与物业只是服务合同,没有形成或签订保管合约。物业不是赔偿的主体责任人(盗窃者或破坏者才是赔偿的主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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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07-10-17
是有责任的.在小区内物品被盗,物业都有责任,只是视情况而定责任大小.
第4个回答  2007-10-17
应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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