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来越多的离职员工都选择劳动仲裁了,这是为什么?

如题所述

您好,在当下很多离职员工选择劳动仲裁的根本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能够公正地维护自身的利益。劳动仲裁的建立是为了这个目的而存在的。那么为什么现在越来越多的人会用仲裁来解决争议呢?其实原因很简单。

第一,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高。

在当下很多企业一直都存在违反劳动法的问题。比如说很多高校毕业生找到一份工作后,企业总会提出这样一个要求,那就是实习满3个月后上社保。这种要求很多企业都知道是违反劳动法的,但是他们就是抓住毕业生急于找工作的心理,以此来和面试者“讨价还价”。很多毕业生迫于无奈选择顺从。有的面试者不懂法认为企业这样的要求很正常。但是当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高的时候,遇到这样的情况就知道是怎么回事了。所以既然企业敢违反劳动法做事,那么作为员工离职后自然要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二、劳动仲裁是维护自身权益最有效的方式。

当员工离职的时候,一些企业会做一些非常没有必要的举动,比如说员工入职时不签订劳动合同,补上社保,以及当离职的时候延期支付工资、克扣工资等行为,这样的行为自然会引起员工的不满,同时再加上一些企业嚣张跋扈的态度,吃亏的往往是底层员工。那么在这样的一个情况下离职的员工想要保护自己该怎么办呢? 这个时候劳动仲裁就是保护自己非常有力的武器。员工通过收集企业违反劳动法的证据,包括工资证明、工装、工牌等证明在职材料,在通过劳动仲裁就可以找回自己损失的权益。而且如果企业一直不签署劳动合同,那么劳动仲裁可以让员工找回损失的工资。自己的权益被侵犯为什么不维护呢是不是。

与此同时,被仲裁的企业也会因为违反劳动法而获得相应的惩罚,如果企业涉及的仲裁案件太多还会被列为失信企业,这对于企业来说也是得不偿失。所以当你通过仲裁维护自己权益的时候,得到的往往企业来求和结果。

第三、就是时代不同了。当下社会上的主流力量是80后、90后,乃至00后都已经步入社会了。很多90后和00后面对工作的态度和80后完全不一样。在职场当中当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80后的人也许会选择隐忍,这其中也许因为房贷、车贷、老婆、孩子、老人等等原因,但是90后、00后并不会,他们会第一时间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并警告企业这样做是违法的。即便后果是离职或者被辞退都没关系,因为争议站在他们这一边。

所以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是一件很好的事情。当仲裁的人越来越多了,这社会上企业就不会在明目张胆的违反劳动法了。你们说是不是呢。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1-11-17

正常的维权行为成为常态,却反而被人认为“不正常”,员工离职分主动离职和被动离职,涉及到“劳动仲裁”的纠纷,一般与“被动离职”有关,是员工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的做法,有什么大惊小怪的?

劳动仲裁的定义

很多人搞错了“劳动仲裁”的定义,认为这是国家法律赋予员工的权利,但实际上并不是这样,劳动仲裁的建立依托于《劳动法》,申请劳动仲裁,不仅仅是员工的权利,也是企业的权利。当企业与员工发生劳动纠纷时,用人单位或员工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章第二条的“申请仲裁”条件即可,如下: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实际上,劳动仲裁存在的意义是维护企业和员工合法权益,而不是单方面只保护员工的利益,通过上述法律“适用范围”,我们可以简单、明了的确定劳动仲裁的定义。

为什么维权?

申请劳动仲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而维权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如果个人以员工的身份进行维权,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可能涉嫌违反了《劳动法》,虽然企业与员工是平等的,但员工作为弱势群体,往往是被侵害的一方,而维权是通过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在员工没有其他的方式与企业进行平等沟通、协商的情况下,维权是所有方法中最有效的一种。

以现实世界中维权的案例来看,如果员工维权过程中言行过激,很可能会再次触犯法律,最终有理变成没理,而“申请劳动仲裁”就不一样了,不仅有法可依,而且还不会对自己造成太大的影响,只要存在客观事实,维权成功只是个过程。

维权的人为什么变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8年5月1日实施,在此之前,企业或员工维权非常困难,但《仲裁法》实施以后,处理这类纠纷“有法可依”,再加上人们的法律意识变强,维权的人自然变多。

可能很多人忽略了一个客观事实,在前文中已经提到过了,企业与员工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但申请劳动仲裁的条件必须要包含在“适用范围”内。以员工为例,员工申请劳动仲裁的前提是企业存在侵权行为,然后提供一些关键性证据,提交给劳动仲裁委员会。

但这并不是根本原因,根本原因还是“利益”,受限于《劳动法》,企业与员工发生纠纷时,企业想省点钱,而员工又认为吃亏了,私下无法协商一致,最终只能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现代的职场人与过去不通了,法律意识变强、劳动仲裁程序进一步简化,企业或员工遭受到不公平待遇时,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维权,比如前段时间的“北京户口纠纷”,再比如网络上那些“裁员补偿纠纷”等等。

结语:结尾处纠正一处错误,并不是所有的企业或员工都有申请劳动仲裁的资格,员工离职时,企业依照《劳动法》履行了职责和义务,哪怕员工申请了劳动仲裁,也可以举证或拒绝赔偿;而员工离职时涉嫌违反了当时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企业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企业同样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员工进行赔偿。所以,之所以有越来越多的员工选择劳动仲裁,是因为作为弱势群体的他们,被侵害权益的频率更高而已。

第2个回答  2022-04-10

答:劳动者相信法律,懂得利用法律知识维护自身的权益。

实际操作中,的确基层还有些不尽人意的案例时有发生,但是不能以偏概全,盲人摸象,有人摸到鼻子,有人摸到象腿,还有人摸到大象的菊花。总体来说完善的规则是铁打的事实,任何人都无法改变,必须以规则来进行评判。

以目前仲裁的流程和时间消耗成本来说已经简化得体很多了,线上线下,只要按照规定提交好资料,等着调解就可以了,不用几次三番地跑来跑去,除非维权者不熟悉规定,做事毛毛草草,经过仲裁窗口指导后还是丢三落四,这种维权的职员大有人在,最后嫌麻烦自顾自的抱怨一番办事难,放弃了争取权益的机会。

最后,劳动仲裁的倾向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人说有企业找人,托关系等等,我们来了解一下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和人员是如何配置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34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第三章  仲裁庭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实行一案一庭制。

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案件处理实际需要设立派驻仲裁庭、巡回仲裁庭、流动仲裁庭,就近就地处理争议案件。

第十三条  处理下列争议案件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

(一)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案件;

(二)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案件;

(三)有重大影响或者疑难复杂的争议案件;

(四)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庭处理的其他争议案件。

简单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第十四条  记录人员负责案件庭审记录等相关工作。

记录人员不得由本庭仲裁员兼任。

第十五条  仲裁庭组成不符合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撤销并重新组庭。

第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有专门的仲裁场所。仲裁场所应当悬挂仲裁徽章,张贴仲裁庭纪律及注意事项等,并配备仲裁庭专业设备、档案储存设备、安全监控设备和安检设施等。

第四章  仲裁员

 第十八条  仲裁员是由仲裁委员会聘任、依法调解和仲裁争议案件的专业工作人员。

仲裁员分为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在调解仲裁活动中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聘任一定数量的专职仲裁员,也可以根据办案工作需要,依法从干部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军队文职人员工作管理部门、工会、企业组织等相关机构的人员以及专家学者、律师中聘任兼职仲裁员。

第二十条  仲裁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处理争议案件不受干涉;

(三)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保护;

(四)参加聘前培训和在职培训;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仲裁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处理争议案件;

(二)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严格执行廉政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四)自觉接受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聘任仲裁员时,应当从符合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仲裁员条件的人员中选聘。

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专职仲裁员和办案辅助人员。专职仲裁员数量不得少于三名,办案辅助人员不得少于一名。

第二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并予以公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仲裁委员会聘任的仲裁员名单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仲裁员聘期一般为五年。仲裁委员会负责仲裁员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解聘和续聘仲裁员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制定仲裁员工作绩效考核标准,重点考核办案质量和效率、工作作风、遵纪守法情况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

(一)聘期届满不再续聘的;

(二)在聘期内因工作岗位变动或者其他原因不再履行仲裁员职责的;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履行仲裁员职责的;

(五)其他应当解聘的情形。

要想走这种关系这家企业找到关系就像买彩票一样,你无法保证接受你案件当日的仲裁员到底是谁,想提前打招呼哪会那么倒霉一手遮天,当庭还有各种记录设备,谁会为你这小事丢了乌纱帽?因此,无论是企业,职员,还是维护权益的执法者,需要保持一种平静的心情,依法依规办事。

第3个回答  2022-06-14
最简单的道理就是,还不是因为公司操作违法了,如果不违法,仲裁个鬼啊,与其说现在的员工原来越多选择仲裁,不如说越来越多的公司越来越狗了,这属于合法权益,既然不合法,我干嘛不维权
另外一点就是像年纪大一些的人,破与家庭与房贷车贷的压力,不好离职,被压榨也只能忍着了,非常无奈切难受,也有不少员工是不懂这方面,或者也觉得这市场正常,所以也就这样过了,而现在大部分都九零零零后,压力不像大一些的员工了,可以随意离职,而且说难听点很多就是心高气傲(当然这也不是很恰当(我也是00后))觉得有这条合法权益在这,很多年轻人东这些法律毕竟普及了,干嘛不恶心一下呢
总之就是还是那句话,只要公司的操作一切都合法,那我维权个鬼啊,只能说公司的问题,只是在我们这一代对这些操作开始扩大反扑了而已
第4个回答  2021-11-26
因为很多的离职员工都想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所以才会申请劳动仲裁。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