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没做,现在确权怎么处理

如题所述

二轮土地承包没有分到地,在土地确权过程中也将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1、二轮土地承包没有分到土地,之后也为补上承包地,这一类农民相当于没有土地,在土地确权过程中,由于这部分农民本色就没有土地,所以就不能够进行土地确权!

2、二轮土地承包没有分到土地,但之后通过土地调整,补上了承包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过农村集体组织三分之二成员的同意,并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之后,可以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也就是说二轮土地承包之后,补充的承包地也是属于合法承包,也将会进行土地确权。

土地确权之后,多出的土地会被收回吗?

在现阶段的土地确权过程当中,还有一部分农民朋友发现自己家里承包的土地比确权的土地要多或者确权的土地比承包的土地要多,而这些情况主要是由于土地使用过程的自然侵蚀以及土地确权误差等原有导致的,那么这部分多出来的土地将会如何处理呢?会被收回吗?

如果是承包地比确权土地要多,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规定不能盲目的收回多出的土地,农民朋友可以根据土地的实际使用情况申请复议,来确定土地的使用权;如果是确权土地比承包地要多,也不会盲目的收回,因为土地确权工作中明确指出,土地确权过程中将会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追问

您好,有关于95年国家发包土地的具体政策文件吗?另外我家有部分土地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分包的地之后再周边开荒了一部分,耕种了30多年了,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村干部没有做这项工作,我村第二轮土地承包的记录,账目,土地凭证在村里,乡里,农委都没有记录,如果打官司,这块地能确权吗,如果不能,村委会有没有权力随意收回,这块地我们能维持原状继续种吗,等待后续政策来确定我们的承包权?

你好,我查看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没有找到村集体不能盲目收回农民耕地的规定,能指点一下是具体哪条规定说明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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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5-13
我国最早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是安徽省凤阳县凤梨公社小岗村,在1978年。但我国大部分地方第一轮承包时间普遍为1983年前后开始到1997年前后止,承包期为15年。
1978年,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18位农民签下“生死状”,将村内土地分开承包 。开创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先河。
1979年10月,小岗村打谷场上一片金黄,经计量,当年粮食总产量66吨,相当于全队1966年到1970年5年粮食产量的总和。
1980年5月31日,邓小平在一次重要谈话中公开肯定了小岗村“大包干”的做法。
1982年1月1日,中共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农村工作的一号文件正式出台,明确指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
到1983年初,全国农村已有93%的生产队实行了这种责任制。
1984年1月1日 中共中央发出《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要求延长土地承包期,鼓励农民增加投资,培养地力,实行集约经营。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十五年以上。
1993年,针对一些较早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地方第一轮土地承包即将到期的实际情况,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发〔1993〕11号)及时提出:“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除少数较早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地方,我国大部分地方第二轮土地承包从1998年前后开始到2027年前后止,土地承包期为30年。
综上,如果在第一轮承包到期后,没有放弃第二轮承包,那应该都是延包了30年。此次土地确权也是以二轮承包为基础,以现有农村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台账、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完善土地承包合同,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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