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现已离职2个月了,公司给员工缴纳的社保是这个月才一次性补交的3个月的,在职其间未扣除员工个人应缴部分,现在可以强制要求员工退回公司垫付的个人部分吗?在职时公司一直说在每个月缴纳社保,去社保局查询后才知道是现在才一次性补交上去的,公司这样合理吗?
但是我前后一共做了半年,试用合同也是在我做了几个月后公司才与我签的,社保交的也是签了合同后的那三个月(12月-2月),期间公司在并没有提前通知我的情况下,在做到元月份的最后一天时让我离职,而社保却是3月分的时候才交的,我就有点搞不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