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外企的财务,2009年10月份,公司有位职员因为出国出差,向公司借了一些美元,出差回国后,他也及时行用公司内部的财务系统申请了报销,但是因为财务上工作忙,一直没确认报销。
后来该名员工于2010年4月份提交辞职,人事未经查核财务问题,就给办理了退工单等相关手续。直到今年2012年3月份公司发现该借款还有几百美元未归还,我是新接手财务的,公司让我跟该员工联系,要回欠款(员工辞职已经快2年了),请问他如果拒不归还,我们有什么办法?是不是只能作为呆账坏账处理?以前经手借款还款的财务以及人事相关人员,都已经辞职了,我也不想做得罪人的事情。
用人单位与离职员工之间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可以先与离职员工联系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2款“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同时指出: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二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仲裁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我尝试着和这员工联系过了,他说他的辞职手续一切都是合法化的,而且都辞职了两年了,当时都按照程序走的,该提交申请报销的他都申请了,具体财务怎么操作的,他也记不不清楚了,毕竟是公司同意了他辞职。我在想,是不是他离开我们公司都满2年了,超过了法律诉讼失效了?而且我也不想弄得太尴尬,毕竟不是我自己的公司,我也是给外国人打
确实你说的话有道理,不过,不觉得你说欠款人也是受法律保护的,这个好像说不过去吧。
追答你比如我是这个人,我当初辞职是按照正常手续来走的,你公司准予我辞职并且办理了交接,那就带表我跟你公司一旦交接清楚就没有任何关系了。后面发生了什么事情跟我都是没有关系的。这是财务跟人事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