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待遇中关于时间计算的问题.是以发生工伤的时间为准还是以认定工伤的时间为准?

2010年10月发生工伤事故,2011年8月经本地劳动部门确认为工伤。伤残待遇中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合并计算,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请问律师,具体算赔偿数额的时候是以事故发生时的上年度即2009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准还是以依法确认为工伤的上年度,即2010年的工资标准为准呢?谢谢。请附上相关法条或法律依据.麻烦了。急求!

工伤待遇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用什么时间的本人工资?
答:是“发生时”,即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什么时间的工资?
答:是“解除时”,各地规定不太相同,多数地方按解除时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比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4个月至8个月工资,其中:五级44个月,六级38个月,七级26个月,八级20个月,九级14个月,十级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2个月至4个月工资,其中:五级22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8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4个月。
也有地方按离岗前本人工资,比如《《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三十条 ……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30、25、20、15、10、5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16、14、12、10、8、6个月的本人工资。”

而工伤认定的时间,决定的是工伤赔偿是用修订前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还是用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比如,2011年1月1日前认定的,就用原来的标准;2011年1月1日后认定的,就用新标准。追问

麻烦您看清楚问题么...我要问的不是这个 所问非所答

追答

你理解了我的回答,你的问题就有了答案。
你所说的“伤残待遇中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只有在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才能得到,既不是伤前的上年度2009年,也不是依法确认为工伤的上年度2010年,而是用解除时的上年度,2012年解除以2011年度的,2015年解除以2014年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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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3-22
伤残不按平均工资发放,是按本人工资发放,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缴纳工伤保险的平均工资,但是不能低于社平工资的60%也不得高于社平工资的300% 低于的按60%计算本人工资,高于的按300%计算工资
第2个回答  2012-03-28
去查看当地工伤保险条例吧 有规定的
第3个回答  2012-03-22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4个回答  2012-03-21
发生时追问

如果是发生时?请问相关法律依据何在?

追答

我不记法条,依据建议你自己去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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