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工业松香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工业松香内含有铅等有毒物质,不仅损害肝肾,甚至会致癌,且加工煮沸过程中所产生的气体严重污染周边环境,属《食品安全法》明文禁止的物质。
新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已于2008年6月1日生效。该标准第3.1条明确规定食品添加剂包括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第3.4条规定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是“保证食品加工能顺利进行的各种物质,与食品本身无关。如助滤、澄清、吸附、润滑、脱模、脱色、脱皮、提取溶剂、发酵用营养物质等。”用松香沥青褪禽毛时,是将松香沥青作为加工助剂使用。但该标准所允许的加工助剂中,并不包括松香或沥青。因此,用松香沥青褪禽毛制作的食品,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所禁止的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对经营此类食品的,可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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