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2-03-09
申办资格行政许可条件
1、申请恢复或更改的民族成份必须是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成份;
2、申请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
3、不同民族成份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4、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交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5、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6、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7、在户口迁移或更换过程中因户籍管理部门工作疏漏而造成民族成份填写错误,且申请人条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一律由户籍管理部门自行予以更正,民族工作部门不予受理。办理依据《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自治区民委、教委、公安厅联合发出《关于严格执行<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的通知》
办理程序一、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提交一份书面申请报告(未成年人由父母代为申请);
2、出具两份证明材料:申请人父亲或母亲(少数民族一方)的户籍证明(必须注明申请人与其父亲或母亲的关系,并由户籍管理部门加盖公章)和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二、行政许可证程序
携带本人及父亲或母亲的户口簿、书面申请报告和两份证明材料到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经审核后由市民委出具准予恢复或更改民族成份的证明,然后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你的子女当然可以随你们夫妻任何一方本回答被网友采纳